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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补最高0.3元 山东省明确光伏发电省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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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物价局下文明确:

之前的省内光伏补贴将继续,且文件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即2015年12月底之后的省内补贴,将得到补发。而且,特地强调的补贴发放的及时性!在云南等省份想方设法降点价的背景下,山东省的该政策不得不说格外珍贵!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

地面光伏电站:

2010年投产的光伏项目省补0.3元/kWh;

2011年投产的光伏项目省补0.22元/ kWh;

2012~2015年投产的光伏项目省补0.2元/ kWh;

分布式电站:

建成并网(不含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的光伏电站),在国家电价补贴基础上每补贴0.05元/ kWh。

光伏扶贫项目:

纳入国家指标的光伏扶贫项目省补贴0.1元/ kWh;

【政策原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电价补贴政策

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6】77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7号)、《山东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鲁扶贫组发【2016】3号)精神、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优化我省能源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合理、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省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面下:

一、光伏发电项目

(一)光伏电站。2015年底前投产的光伏电站,省级补贴继续执行省政府前期确定的标准,即在国家标杆电价基础上,2010年投产的每千瓦时补贴0.3元(含税,下同);2011年投产的补0.22元;2012~2015年投产的补贴0.2元。

(二)分布式光伏。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会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的光伏电站),在国家电价补贴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05元。

(三)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在国家电价补贴基础上每千瓦的补贴0.1元。

二、风力发电项目

风力发电项目,在国家标杆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02元。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

(一)鼓励创新发展 在我省首台、首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发电,按照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原则给予电价政策支持。

(二)提高补贴效率。加快补贴项目和补贴电量核定工作。及时下达电价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治霾”措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适时启动“精准补贴”,支持“老”、“小”生物质项目节能环保升级改造。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政策自 2016年1月 1 日起执行,根据我省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等情况实施调整。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