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6年竞争性配置方案出台:共695MW普通光伏指标项目参与,报价不得高于0.78元/千瓦时
近日,宁夏印发的《2016年宁夏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显示,本次竞争性配置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为国家下达年度计划800MW中的695MW,共分7个标段,其中6个为每标段100MW,1个标段为95MW。
并且明确要求,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必须满足此前的产业配套投资要求,同时拟建项目必须在已规划的“十大光伏园区”内。
据知情人士消息,剩余105MW的指标或将预留作为2015年的扶贫配套指标。同时,该人士表示,此次参与竞争分配的企业达28家之多,且宁夏已建且没有指标的项目达1.1GW左右,指标的竞争可谓异常的激烈。
在评分方面,配套产业对全区经济贡献度占60分,电力接入和消纳评价、竞争性上网电价评价、技术先进性评价、企业投资能力及业绩各占10分。并且,2016年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采取最高限价政策,报价不得高于0.78元/千瓦时。
2016年1月,宁夏公布的《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中,对于园区建设主体选择标准:
1、拥有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具备丰富光伏电站开发经验、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的企业。有能力根据光伏园区规划,一次建设园区电网、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项目(除能源及产能过剩项目)投资须达到30亿元以上。具体配套产业如下:
2、参与自治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光伏扶贫项目规模及推进情况,配套一定规模光伏电站资源。
3、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自治区光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捐款用于光伏园区项目所在地民生改善。光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及光伏电站资源配套政策另行研究确定。
2015年12月30日,宁夏发改委按照配套产业与光伏电站投资比例不低于1:1的原则,初选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中民新能、济宁如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自动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5年度10个光伏园区的开发主体。据了解,这五家企业皆在宁夏有比较客观的产业投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6年我区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太阳山管委会经发局:
为公平、公正、公开做好2016年国家下达我区光伏电站指标的分配工作,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2016年光伏电站项目将采取专家评优的方式竞争性配置。现将《2016年我区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争性配置范围
本次竞争性配置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为国家下达年度计划80万千瓦中的69.5万千瓦。考虑在我区申请开发光伏电站的投资企业多、规模较大,2016年竞争性配置光伏电站指标工作重点主要包含以下范围:一是参与此次竞争性配置的配套项目必须是完全满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中关于1:1比例要求的产业类项目,不考虑基础设施和农业扶贫类等项目。二是拟建光伏项目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的通知》(宁政函〔2015〕220号)中已规划的“十大光伏园区”内,且取得光伏园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设的函。三是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由各市、县(区)政府或发改委(局)部门初审并正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的项目,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不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二、工作安排
1、初审。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中国电建集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对已上报的光伏项目,按照《试行办法》开展申报企业资格审查。
2、评优。由中国电建集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编制《宁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优选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资料填报并对申报资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优。
3、审定及公示。由自治区发改委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向全社会公示公告。
4、签订协议。待公示公告期满后,由发改委牵头,与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评审通过的企业共同签订《四方协议》。
5、备案。自治区发改委依据评审公示结果及《四方协议》对项目进行备案。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政府有关光伏资源竞争性配置的工作部署,全力协助相关企业于12月5号前完成初审工作的资料上报工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市、县(区)政府或发改委(局)11月30日前已上报我委申请光伏电站建设的请示,配套项目所在市、县(区)发改委(局)对于承诺配套项目真实性、可行性的证明材料,相关市、县(区)政府同意在所属光伏园区建设的函。
2、企业应对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齐全性负责,本次优选采取一次性集中评审,对企业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不再进行二次填报或补充上报。
3、为确保评优工作的依法合规及公平、公正、公开,评优过程中将邀请包括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期间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本次竞争性配置工作设有公示环节,如有部门和企业对公示的评优结果存在异议的,请于公示期间及时向我委反馈,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孔 斌 0951-8616938
马 骏 0951-6038090
邮 箱:nxdlsjy_plan@163.com
传 真:0951-8616938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2016年我区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下达我区2016年地面光伏电站年度开发计划。光伏发电领跑示范基地、光伏扶贫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3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已由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初审并正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的项目。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不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4条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同一法人代表或法人之间存在交叉股权关系的,及母公司出资或部分出资组建的子公司参与竞争性配置的,均视为同一个出资人。不接受联合出资人参与竞争性配置。
第5条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光伏项目须在《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范围内并取得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6条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必须满足自治区《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中关于产业配套投资的有关要求,不包含基础设施、现代农业和扶贫等配套项目。
第7条
涉及光伏电站项目倒卖的企业不得参与竞争性配置。对于已有光伏电站项目但未能按时建成并网的,原则上不得参与。对于2015年已配置光伏电站指标的企业,未能按照协议要求完成配套产业投资的,原则上不得参与。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8条
全区2016年度光伏开发计划中共有69.5万千瓦参与本次竞争性配置。共分7个标段,其中6个为每标段10万千瓦,1个标段为9.5万千瓦,通过专家评优的方式进行具体划分。每个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竞标不得超过2个项目。
第9条
自治区发改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办理具体事宜。竞争性配置分为初审和公开评优2个阶段,初审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资质和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审查。公开评优由评审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评优程序,组织行业内专家开展优选工作,参与评优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10条
采用百分制评选,将配套产业对全区经济贡献度、电力接入和消纳评价、竞争性上网电价评价、技术先进性评价、企业投资能力及业绩等5项因素纳入评优范围。其中,配套产业对全区经济贡献度占60分,电力接入和消纳评价、竞争性上网电价评价、技术先进性评价、企业投资能力及业绩各占10分。
第11条
2016年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采取最高限价政策,报价不得高于0.78元/千瓦时。
第12条
评审机构评优结果经自治区发改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结束后,发送评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发改委依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备案;自治区物价局按照竞价结果批复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依据自治区发改委备案文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自治区相关厅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改委备案文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有关要求
第13条
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倒卖光伏电站项目,一经发现,随即作废评审结果。项目建设期内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兼并重组、同一企业内部分工调整、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全资子公司等原因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第14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标的企业应按照批复的电价和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委托相应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造假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15条
项目备案后3个月内须开工建设,在国家2017年下调电价前须建成并网。如无法达到上述时间节点要求,将取消资格,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16条
根据自治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光伏电站开工建设前,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标的企业应与自治区发改委、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共同签订《光伏电站配套产业项目推进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协调推进光伏电站与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对于不能按照《四方协议》要求完成配套产业建设的,5年内取消区内竞争性配置资格,降低已并网光伏电站上网发电利用小时数并暂缓申报可再生附加补贴资金。
并且明确要求,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必须满足此前的产业配套投资要求,同时拟建项目必须在已规划的“十大光伏园区”内。
据知情人士消息,剩余105MW的指标或将预留作为2015年的扶贫配套指标。同时,该人士表示,此次参与竞争分配的企业达28家之多,且宁夏已建且没有指标的项目达1.1GW左右,指标的竞争可谓异常的激烈。
在评分方面,配套产业对全区经济贡献度占60分,电力接入和消纳评价、竞争性上网电价评价、技术先进性评价、企业投资能力及业绩各占10分。并且,2016年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采取最高限价政策,报价不得高于0.78元/千瓦时。
2016年1月,宁夏公布的《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中,对于园区建设主体选择标准:
1、拥有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具备丰富光伏电站开发经验、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的企业。有能力根据光伏园区规划,一次建设园区电网、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项目(除能源及产能过剩项目)投资须达到30亿元以上。具体配套产业如下:
2、参与自治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光伏扶贫项目规模及推进情况,配套一定规模光伏电站资源。
3、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自治区光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捐款用于光伏园区项目所在地民生改善。光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及光伏电站资源配套政策另行研究确定。
2015年12月30日,宁夏发改委按照配套产业与光伏电站投资比例不低于1:1的原则,初选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中民新能、济宁如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自动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5年度10个光伏园区的开发主体。据了解,这五家企业皆在宁夏有比较客观的产业投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6年我区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太阳山管委会经发局:
为公平、公正、公开做好2016年国家下达我区光伏电站指标的分配工作,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2016年光伏电站项目将采取专家评优的方式竞争性配置。现将《2016年我区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争性配置范围
本次竞争性配置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为国家下达年度计划80万千瓦中的69.5万千瓦。考虑在我区申请开发光伏电站的投资企业多、规模较大,2016年竞争性配置光伏电站指标工作重点主要包含以下范围:一是参与此次竞争性配置的配套项目必须是完全满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中关于1:1比例要求的产业类项目,不考虑基础设施和农业扶贫类等项目。二是拟建光伏项目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的通知》(宁政函〔2015〕220号)中已规划的“十大光伏园区”内,且取得光伏园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设的函。三是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由各市、县(区)政府或发改委(局)部门初审并正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的项目,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不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二、工作安排
1、初审。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中国电建集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对已上报的光伏项目,按照《试行办法》开展申报企业资格审查。
2、评优。由中国电建集团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编制《宁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优选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资料填报并对申报资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优。
3、审定及公示。由自治区发改委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向全社会公示公告。
4、签订协议。待公示公告期满后,由发改委牵头,与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评审通过的企业共同签订《四方协议》。
5、备案。自治区发改委依据评审公示结果及《四方协议》对项目进行备案。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政府有关光伏资源竞争性配置的工作部署,全力协助相关企业于12月5号前完成初审工作的资料上报工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市、县(区)政府或发改委(局)11月30日前已上报我委申请光伏电站建设的请示,配套项目所在市、县(区)发改委(局)对于承诺配套项目真实性、可行性的证明材料,相关市、县(区)政府同意在所属光伏园区建设的函。
2、企业应对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齐全性负责,本次优选采取一次性集中评审,对企业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不再进行二次填报或补充上报。
3、为确保评优工作的依法合规及公平、公正、公开,评优过程中将邀请包括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期间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本次竞争性配置工作设有公示环节,如有部门和企业对公示的评优结果存在异议的,请于公示期间及时向我委反馈,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孔 斌 0951-8616938
马 骏 0951-6038090
邮 箱:nxdlsjy_plan@163.com
传 真:0951-8616938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2016年我区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下达我区2016年地面光伏电站年度开发计划。光伏发电领跑示范基地、光伏扶贫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3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已由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初审并正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的项目。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后,不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4条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同一法人代表或法人之间存在交叉股权关系的,及母公司出资或部分出资组建的子公司参与竞争性配置的,均视为同一个出资人。不接受联合出资人参与竞争性配置。
第5条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光伏项目须在《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范围内并取得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6条
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必须满足自治区《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中关于产业配套投资的有关要求,不包含基础设施、现代农业和扶贫等配套项目。
第7条
涉及光伏电站项目倒卖的企业不得参与竞争性配置。对于已有光伏电站项目但未能按时建成并网的,原则上不得参与。对于2015年已配置光伏电站指标的企业,未能按照协议要求完成配套产业投资的,原则上不得参与。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8条
全区2016年度光伏开发计划中共有69.5万千瓦参与本次竞争性配置。共分7个标段,其中6个为每标段10万千瓦,1个标段为9.5万千瓦,通过专家评优的方式进行具体划分。每个参与竞争性配置的企业竞标不得超过2个项目。
第9条
自治区发改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办理具体事宜。竞争性配置分为初审和公开评优2个阶段,初审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资质和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审查。公开评优由评审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评优程序,组织行业内专家开展优选工作,参与评优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10条
采用百分制评选,将配套产业对全区经济贡献度、电力接入和消纳评价、竞争性上网电价评价、技术先进性评价、企业投资能力及业绩等5项因素纳入评优范围。其中,配套产业对全区经济贡献度占60分,电力接入和消纳评价、竞争性上网电价评价、技术先进性评价、企业投资能力及业绩各占10分。
第11条
2016年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采取最高限价政策,报价不得高于0.78元/千瓦时。
第12条
评审机构评优结果经自治区发改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结束后,发送评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发改委依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备案;自治区物价局按照竞价结果批复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依据自治区发改委备案文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自治区相关厅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改委备案文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有关要求
第13条
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倒卖光伏电站项目,一经发现,随即作废评审结果。项目建设期内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兼并重组、同一企业内部分工调整、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全资子公司等原因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第14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标的企业应按照批复的电价和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委托相应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造假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15条
项目备案后3个月内须开工建设,在国家2017年下调电价前须建成并网。如无法达到上述时间节点要求,将取消资格,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16条
根据自治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光伏电站开工建设前,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光伏指标的企业应与自治区发改委、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共同签订《光伏电站配套产业项目推进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协调推进光伏电站与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对于不能按照《四方协议》要求完成配套产业建设的,5年内取消区内竞争性配置资格,降低已并网光伏电站上网发电利用小时数并暂缓申报可再生附加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