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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与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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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村级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工程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并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根据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以及我市相关政策要求,现将制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承德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运维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产使用,长期稳定运行,尽早发挥光伏扶贫电站效益,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发改局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部门。县扶贫开发办、农牧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县直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成立由县发改局、扶贫开发办、农牧局、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环保局和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联合工作组,负责项目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和依据

第四条 凡列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具备验收条件都要组织验收。

第五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备案、施工、设备采购等文件,现行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规范及有关项目修改、调整、变更文件等。

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

第六条 村级扶贫电站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满足工程需要;电站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合格,达到设计要求。

第七条 村级扶贫电站按照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能够正常使用,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 根据电站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性进行全部项目的验收。

第九条 初步验收。建设规模建大、较复杂的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对项目设计、施工、设备质量和投资使用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根据初步验收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 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的技术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由项目法人分类立卷,统一保管,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县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在完成上述主要工作后,应及时向县发改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情况

1.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形象进度、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总额及其构成。

(二)项目准备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气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

(三)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四)项目试运转情况。

(五)电网接入、审计等专项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六)投资效果分析。

第十三条 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竣工验收,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二)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的附件),组织办理移交固定资产和交付使用的手续;

(三)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定设计、施工质量;

(四)审定竣工决算;

(五)考核试运转情况、安全防护措施,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确定正式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对未完工程,审定完成日期,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七)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签署验收证书。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采取“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机制。村委会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管护;中标的专业运维企业负责电站的管理和运营维护,定期进行检修。

第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县农牧局、发改局负责定期调度村级电站运行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并网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监督村级电站运营情况,指导运维企业做好运维工作,确保扶贫电站长期稳定运转;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国家和省级政策补贴资金,按期拨付企业运维费、监管运维费的使用;扶贫办与乡镇共同指导贫困村做好村级电站管护、扶贫人员的筛选、扶贫收益的分配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