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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远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收益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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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9日

怀远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收益管理办法

(试行)

光伏扶贫是创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式的有效途径,是稳定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光伏扶贫项目和收益分配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光伏扶贫项目管理

1、光伏扶贫项目。项目包括村级光伏电站、户用光伏电站,其中:村级光伏电站容量为60千瓦,户用光伏电站容量为每户3千瓦。资金筹措渠道为省、市、县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贫困户自筹资金等。

2、部门职责。县发改委负责光伏扶贫项目指导协调工作,具体做好项目立项、编制实施方案;县扶贫办负责光伏扶贫项目招投标和项目实施、配合县供电公司审定建站场地、分配受益贫困户审核确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省、市、县资金拨付,协助做好光伏收益分配监管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资产收益分配和使用监管工作;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确保满足光伏发电上网需求,负责电表调试和安装、并网发电、发电收益结算等工作;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光伏扶贫电站场地初选、施工协调、配合检查验收、电站维护管理、安全生产、受益贫困户和贫困村初审,对光伏发电项目村级收益资金和再分配监管等工作。

3、建设模式。建站场地选址要有效利用荒山、荒坡、滩地、闲置土地等,户用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采取村级集中模式建设;本着自愿的原则,有条件的贫困户可以采取单户建设模式。

4、产权归属。村级光伏电站和户用集中式光伏电站由政府全资建设,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各行政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单户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按照省级补助三分之一、市县补助三分之一、贫困户自筹三分之一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产权归贫困户所有,贫困户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5、施工管理。每年年初按照上级下达的光伏扶贫建设任务,由县扶贫办将村级、户用光伏电站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文件要求确定承建企业。承建企业具体负责施工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承诺期内运行维护等。

6、运行管护。承建企业在合同约定维护期对全县范围内的村级和户用集中模式、单户建设模式光伏电站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村级和户用集中建设的光伏电站由所在乡镇(村)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护(优先使用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管护费用从各类光伏电站收益中支付。

二、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

7、收益管理主体。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和少数民族村光伏电站收益由县供电公司直接拨付至行政村账户,由乡镇统一监管,行政村负责管理使用;非贫困村村户联建的光伏电站、贫困村集中建设模式的户用光伏电站发电收益由县扶贫办统一管理和分配;单户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收益直接分配给贫困户。

8、收益分配对象。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和少数民族村光伏电站收益归村集体所有,非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和集中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的收益归贫困户所有,实行动态管理。受益贫困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村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所在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扶贫办进行调整。

9.光伏电站资产收益使用。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和少数民族村光伏电站收益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除去本村光伏电站场地租金、各类税费、运行维护及管理费用等,剩余部分的60%用于本村扶贫开发工作,40%用于改善村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在脱贫攻坚期内,非贫困村的光伏电站收益扣除场地租金、各类税费、运行维护及管理费用后,和各贫困村集中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收益平均分配给经民主评议的贫困户(按照每户3千瓦),脱贫攻坚任务结束后,非贫困村的光伏电站和各贫困村集中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收益归该村集体所有,60%用于该村扶贫开发工作,40%用于改善村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单户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收益由贫困户使用。

10、收益结算程序。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和少数民族村光伏电站由县供电公司依据实际发电量核算发电收益,按季度结转到电站所在村账户;非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和各村集中建设的户用光伏电站收益由县供电公司依据实际发电量核算发电收益,按季度结转到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按照各乡镇提供的受益贫困户名单分配受益金额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至受益贫困户;单户建设的光伏电站由县供电公司直接拨付至贫困户账户。

11、创新资产收益。各乡镇要拓展发展思路,在确保光伏电站正常发电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探索对光伏电站建设场地再利用、经营种植作物或菌类等综合利用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资产收益,其收益归各行政村集体所有。

三、资产和收益监管

12、资产处置。要确保光伏电站的公有设施安全性、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动和处置,确需拆除、改动和处置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光伏电站资产处置的收益归各行政村所有。

13、资金监管。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各乡镇要切实做好受益贫困户确定和村级电站收益资金支出的监管。

14、资金审计。县审计局要按要求每年组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单位对上年度的光伏扶贫项目的收益分配、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进行审计。

15、监督管理。县监察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督。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1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扶贫办、县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