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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发改委关于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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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我委起草了《关于推进绍兴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至5月8日。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单位出面反映问题的,需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的,要求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方式)。

公示受理部门: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西路300号);邮编,312000;联系电话,85140667;传真,85132691。

附件:《关于推进绍兴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关于推进绍兴市家庭屋顶光伏

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光伏发电应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打造“质量有保证、服务有保障”的可靠民生工程为目标,通过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实施、创新发展,全面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推动光伏发电应用走进千家万户、融入百姓生活,有效引导全民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促进能源生产消费革命,优化能源结构。

二、发展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农村独立住宅、新农村集中住房、贫困农户、城市高(多)层住宅小区、别墅排屋等不同居民屋顶,规模化、普及化推动家庭屋顶光伏建设。2017年,建成家庭屋顶光伏2万户,总装机容量6万千瓦左右。至2020年,建成家庭屋顶光伏10万户,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左右。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兼顾全市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建设,在全市乡村既有独立住宅、新农村集中连片住房等建设家庭屋顶光伏,并在全市低收入农户和市级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开展光伏扶贫、光伏助农工程建设,共建成家庭屋顶光伏装置6万户;结合建筑节能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全市城乡新建住房、城市新建高(多)层住宅小区等,建成家庭屋顶光伏装置3万户;结合城市现代化建设,在市、县区主城区高(多)层住宅小区、别墅排屋等既有建筑屋顶,建成家庭屋顶光伏装置1万户。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乡村既有屋顶家庭光伏发展

以市场化推进为主,通过全款出资、商业贷款、出让屋顶、合同管理等建设模式,全面推动乡村独立住宅屋顶或庭院、新农村集中搬迁住房、村级公共建筑等既有建筑屋顶建设家庭光伏发电系统。至2020年,家庭屋顶光伏覆盖全市各乡镇、农村,融入百姓日常生活。

(二)推进新建建筑屋顶家庭光伏发展

在已出台的《浙江省太阳能在建筑利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等文件基础上,市建设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新建建筑家庭屋顶光伏工程意见,突出和细化新建民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相关要求。通过政策引导,至2020年,全市多数乡村新建住房、城市新建高(多)层住宅小区等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

(三)推进光伏助农、光伏扶贫工程

参照省里光伏小康工程建设方案模式,在全市低收入农户和市级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开展光伏助农、光伏扶贫工程,以政府补助、村户筹资、企业入股等方式,建设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户收入。对屋顶或庭院不适合建设的,可按照集中联户、以村带户等形式建设集中式农光、渔光互补光伏电站,收益按股分比例分配到户、到村。建成家庭屋顶光伏装置户数,按照实际受益户数进行折算。

(四)推进城市住宅屋顶家庭光伏发展

在城市集中连片商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高层公寓楼、别墅排屋等民居建筑屋顶及附近公共建筑屋顶,由居民联合体、住宅小区业委会、物业管委会等成立光伏开发主体,采用合同管理等模式,推进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通过机制探索、典型示范等措施,实现城市家庭屋顶光伏从无到有、从疏到密。至2020年,各区、县(市)及市直各开发区多数大型商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等集中连片安装家庭屋顶光伏装置。

(五)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按照省建设厅、省能源局《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建设发〔2016〕292号)、《农村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建设发〔2016〕291号)等规范要求,指导和监督不同地域、不同建筑类型以及新建、既有民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家庭屋顶光伏装置选用设备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鼓励优先采用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质保期不低于10年。项目实施单位须在本地设立或与本地企业合作设立运维公司,不得将运维外包给无资质的公司;项目施工单位须具有电力相关的资质,且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要加强家庭屋顶光伏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积极探索制定简便实用的工程质量监管办法,严控家庭屋顶光伏建设质量。农村家庭光伏要整齐对称、美观统一、色调和谐地发展,切实与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完善家庭屋顶光伏并网标准,制定家庭屋顶光伏并网接入技术规程。

(六)做好配网和并网接入服务

根据家庭屋顶光伏建设任务,将具备家庭屋顶光伏建设条件的区域纳入新一轮电网改造升级范围,保障家庭屋顶光伏按期并网。支持家庭自主选择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额上网的并网模式,做好并网服务和发放光伏发电附加电价补贴相关工作。集中连片发展家庭屋顶光伏的乡镇、自然村等,要及时与属地电力公司衔接,提早开展本区域家庭屋顶光伏并网设计工作。

(七)创新发展家庭屋顶光伏商业模式

积极引导和推动光伏、能源等投资企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广大百姓参与家庭屋顶光伏建设,不断创新商业模式,及时梳理总结家庭屋顶光伏工程推进过程中建设及运维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抓好示范推广。探索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平台,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并创新发展相关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绍兴电力局、市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督查通报推进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成立相应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支持政策,建立年度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完成本区域目标任务。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系统职能做好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三)完善政策支持

加大对家庭屋顶光伏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国家和省分别补贴0.42元/千瓦时和0.1元/千瓦时基础上,我市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的补贴,对80%及以上采用我市生产光伏组件等关键设备的项目,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自发电之日起五年(之前并网发电的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补贴五年),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进一步简化家庭屋顶光伏备案手续,家庭屋顶光伏由当地国网公司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在登记阶段,用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如无房屋产权证明,需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房屋归属证明,并由所属乡镇(街道)盖章确认。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光伏小康工程集中式电站建设的用地问题,在用地政策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四)营造发展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等互联网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家庭屋顶光伏的主题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发展氛围,引导和激发各类社会主体的投资建设家庭屋顶光伏的积极性,使光伏发展、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附件:全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