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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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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7]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 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 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 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 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 ]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 ,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 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 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 的推广应用。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 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 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 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 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 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 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 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 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 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 准与技术规范。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 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因此,资 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建设和财 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 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 撑的工作。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 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 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 监督管理

  (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报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以 下简称《申请报告》)已经专家评审并通过,要保证设计环 节按《实施方案报告》与《申请报告》执行。设计单位应按 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进行设 计并与检测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检测机 构认定办法另行通知。审图机构应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 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报告》及《申请报告》等对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专项审查,并提交专项审查报告。 地方建设部门根据专项审查报告,并组织专家对技术路线和 方案等进行核查后,对达到《实施方案报告》要求的,出具 审核同意意见;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承担单位重新 修改施工图设计,另行组织审查。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 《实施方案报告》内容的,须及时报告财政部、建设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对示范项目是否具备拨款条件,财政部门予以复核,复核内 容包括:项目是否具备地方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审核同意意见 ;示范项目实际采用的技术支持单位、设备服务商是否与《 实施方案报告》、《申请报告》相一致;建筑设计是否达到 节能标准,相关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等。对通 过复核的示范项目,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项 用于购买、安装相关设备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必需 支出。地方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 ,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按属地原则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是否专账核算;

  2.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地方财政部门是否滞留补助资金;

  4.与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对核查发现的问题,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外,核 查结果还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做好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 承担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 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 行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检测点,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 做好准备。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 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 合设计要求。

  (二)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 过程的监管。地方建设、财政部门应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好 对节能材料质量、设备产品性能、检测点预留等方面的监督 检查,要联合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示范工程的进展 情况和特殊需要,对示范工程现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 检查。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 见,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要注意总结经验,为制定技 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奠定基础。地方建设、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 月15日、11月15日分两次向财政部、建设部报告项目实施进 展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三)根据示范工程进度,财政部、建设部对示范项目 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还将委托组织专家对示 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优化解决方案,帮助解决施工过 程中的问题。

  四、严格检测,根据评估和核查结果,实施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机制

  (一)地方建设、财政部门组织做好项目检测及评估。 示范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在 经地方程序审查后,建设部、财政部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 构对示范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机构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示范工程进行能效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检测报 告,并结合技术先进、适用可行、经济合理和示范推广等方 面组织验收评估,并将验收评估报告报建设部、财政部,同 时抄送专员办。

  (二)以检测评估和专员办对补助资金的核查结果为依 据,确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建设部、财政部将制定示范 工程验收标准。财政部、建设部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工程评估 验收情况进行复核。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日内报告专员 办,专员办应在收到报告后20日内,将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使用情况的核查结果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将根据检 测评估复核结果与资金核查结果,确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 。对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和专员办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财政 部将全额拨付剩余50%资金;对未达到标准或专员办核查发现 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的示范项目,将核减补助额度或 不予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

  (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工程运行能耗的 监督、管理。验收评估完以后,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或其委 托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逐 级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五、积极做好示范工程的经验总结及推广

  (一)注意总结当地经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 共服务体系。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示范工程情况,注 意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的地区适用性,为推广使用地下水 源热泵技术等提供依据;研究形成热泵等设备的可持续维护 管理模式;研究建立起具体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积极探索,为在建筑领域推广可再生能源打好基 础。地方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工程示范对管理机制、 国家激励政策等提出建议,及时报建设部和财政部,为更大 范围地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