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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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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指出:

鼓励具有燃煤自备电厂的园区,充分挖掘园区自备电厂灵活性调节能力和负荷侧响应能力,因地制宜推动风电、光伏项目建设,鼓励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逐步实现园区用能清洁化。

鼓励具备新增负荷的园区开展零碳工业园示范项目,以零碳用能为发展目标,率 先开展全清洁能源供电,提升园区整体能效。园区新增负荷供电原则上 100%由新能源电量构成,对于配套新能源所发电量不能满足园区供电时,所购买电量需为可再生能源绿电, 园区应通过配置储能等措施,保证与园区负荷的匹配响应和高比例自平衡。

详情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8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人:张涵

联系电话:0471-5222013、6551872(传真)

电子邮箱:nmgfgwxlyc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