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建筑屋顶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8日。
▲宁波市政府大楼(图片摘自网络)
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工作,力争30%以上的建筑屋顶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占全社会累计光伏并网容量超过3%。同时,由市级财政对2021年至2025年期间并网的建筑屋顶光伏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大力推进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提升以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等主要清洁能源的应用水平,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筑领域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01、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要意义。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我市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我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可再生清洁能源。2016年以来,我市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全面启动,特别是2019年我市调整了建筑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以来,新建建筑项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取得了积极成效,成为我市建成全国重要光伏产业基地的标志性成果之一。
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我市确定2027年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目标,大量既有建筑屋顶资源闲置浪费,建筑能耗居高不下,碳减排压力依然很大,各地各部门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考虑“经济增长、能源安全、碳排放、居民生活”四个维度,对标对表能耗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四个指标,加大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推广应用力度,切实打造“重要窗口”模范生重大标志性工程,为国家、省、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做出更大贡献。
02、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优势,和各类建筑用电量较高的现状需求,以推进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为契机,大力推进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推动建筑领域特别是公共建筑能耗占比较高的局面得到有效改善,培育全社会良好的建筑节能用能意识。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新建非住宅建筑强制安装,住宅建筑财政补助引导安装、既有民用建筑督促推动安装方式,充分利用建筑屋顶现有闲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能建则建、应建尽建。政府(含国有企业,下同)投融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在建筑屋顶配套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基本实现屋顶光伏建筑一体化型式全覆盖。
——因地制宜、合法合理。充分考虑既有建筑屋顶的特殊性和资源有限性,探索利用专业总承包+运维模式(EPCO)、合同能源管理(EMC)以及跨建筑、跨区域能源托管方式,推动建设规模较小的建筑或建筑群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工作,力争30%以上的建筑屋顶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90%以上新建建筑全面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占全社会累计光伏并网容量超过3%。
03、全面提升新建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标准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率应用。
自2022年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新建住宅建筑应当设置光伏发电系统,但建筑屋顶规划设计有明确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或设计采用已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编制的《绿色技术推广目录》、且可用于建筑屋顶节能减排技术的绿色建筑建材除外。
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容量应结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综合考虑。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事后审查的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作为后续施工的依据。
新建住宅建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成后应当全部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进行运维管理,有效保障电站长周期运行的安全及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04、科学合理安排老旧住宅小区分布式光伏推广应用。
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对符合结构安全要求的住宅小区,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基础部分纳入到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清单基础项。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参照“EPCO”或“EMC”方式分包给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控制其投资回收期在相对合理水平,以规模化推动老旧小区集中连片式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改造。
积极创新老旧住宅小区“共同缔造”方式。既有建筑加装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的,鼓励按照整街道推进模式,由街道统筹协调区域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按照统一设施、统一采购、统一施工、统一运维原则,采取能源托管方式进行管理,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一体化,确保长期有效运行。
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并网的措施。光伏发电系统在小区专变、公变配电房低压并网时,单点并网容量不应超过400KWp,并网容量不应超过上级变压器额定容量,单个项目总并网点数量不应超过 4 个;其中:老旧住宅小区可采用就近多点并网模式,允许按照一幢楼或者几幢楼设置一个并网点,并网点应当设置在楼幢总配电箱(有专变的小区优先选择专变供电的总配电箱)处或者集中电表箱处。
05、大力促进既有非居住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
公共建筑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并积极优化并网条件,最大程度上保障社会资本的合理化收益。
自2022年1月1日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政府投融资或以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维修、整治、改造,应当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综合考虑设置光伏发电系统,通过能源合同管理或能源托管等模式,做到“应设尽设”。
高等院校等学生集体宿舍或公寓等使用热水频率较高的建筑物,可以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生活热水系统,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效率。积极引导和促进既有工业建筑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推进医院、酒店、商业综合体、写字楼、旅游景区、仓库等建筑物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装工作。加大公交停车场站、轨道交通车辆检修站、飞机场、高铁站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改造。全方位提高农村屋顶、多层居住建筑群的光伏电站覆盖率。
06、创新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方式方法
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以街道为基本单元统筹推动既有建筑光伏发电系统,推动跨街区、跨社区统筹布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支持街道(乡镇)统筹推动跨建筑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发电收益按投资额或约定方式进行分摊,进一步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运维效率。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所属公共建筑可以以区县(市)为单位,以能源托管的方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工作,经营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进一步落实未来社区低碳场景要求,未来社区所有建筑屋顶、应当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幕墙等要求推广应用光伏技术。
结合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实际,适当推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向建筑屋顶外延伸。对脱落安全隐患大、雨水渗漏点多的外墙面,在立面结构及光照条件符合光伏幕墙设计标准的老旧住宅小区,试点采用耐候性更强的BIPV光伏薄膜幕墙系统,大胆探索从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统筹解决外墙脱落更新成本高、资金筹措难的矛盾。
07、开发建筑屋顶分布光伏发电系统全生命周期监测
结合开发建设的宁波市建筑领域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在线监测应用平台(简称建筑碳平台),统筹建设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全生命周期监测应用子模块,提供面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与区级政府、市级政府多方交互端,实现建筑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行阶段直至拆除阶段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全生命期实时监测和管理,形成以数据为客观依据的可再生能源评价体系,及时掌握真实的光伏发电量和自发自用及余量上网情况及电站的运行健康状态,提高能源管理效率,助力实现“碳中和、碳达峰”气候环保目标。光伏发电投资人或专业运维机构有运维管理系统的,属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允许市级建筑碳平台接入企业系统,适时了解光伏发电系统运行健康情况。
08、加大财政资金激励引导力度
加大对既有住宅建筑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补助,各区县(市)要按照投资回收期内业主投资收益分成比例不低于净收益的20%、资产不流失、年发电量不降低的原则(以下简称“三不原则”)开展住宅小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施工、交付验收和运维等总承包模式。
其中:光伏发电系统设备及安装部分纳入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结算,基础及屋面改造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并纳入老旧住宅小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由市级财政对2021年至2025年期间并网的建筑屋顶光伏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后第二个完整抄表月起12个月。
未列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的住宅小区设置分布式光伏的,统一纳入光伏补贴专项资金结算。明确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光伏发电净收益属性;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光伏发电净收益专项用于补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界定属性和管理,实行建账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用于向业主个人发放和违规使用,增强住宅小区“输血”“造血”功能新途径,实现政府、社会和业主“多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