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通知,通知要求:2021年10月20日前,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完成试点建设方案编制工作;2021年10月31日前,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完成项目备案;2021年11月起,组织开发企业按照2021年、2022年、2023年分别完成不低于总装机任务10%、50%、40%的比例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确保2023年底前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原文件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屋顶资源,开发建设屋顶式分布式光伏,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战略的重要措施。为加快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石家庄市元氏县、栾城区等国家公布的我省37个县(市、区)全部列为我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要求
(一)达到最低比例要求。试点县(市、区)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二)符合城乡规划。项目建设要与城乡规划深度衔接,因地制宜制确定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最大程度保障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统一,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建设。
(三)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开展整村、整街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
(四)坚守安全底线。严格履行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充分考虑屋顶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三、时间安排
(一)编制试点建设方案。2021年10月20日前,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完成试点建设方案编制工作。(二)光伏发电项目备案。2021年10月31日前,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完成项目备案。(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2021年11月起,组织开发企业按照2021年、2022年、2023年分别完成不低于总装机任务10%、50%、40%的比例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确保2023年底前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四)试点评估验收。按照国家要求,适时组织第三方开展试点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国家申报纳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
四、保障措施
(一)试点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屋顶资源,营造有利于整县(市、区)推进工作的良好政策和营商环境。(二)试点县(市、区)电网企业要加强对配电网的升级改造,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消纳。(三)试点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备案流程,鼓励实行项目整体打包、一次性备案。(四)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整合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五)鼓励试点县(市、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屋顶光伏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六)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编制试点建设方案。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试点建设要求和河北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另文印发),摸清屋顶分布式光伏资源底数,编制试点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运行模式、进度安排、接网消纳、运营维护、收益分配、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各级电网公司要加强与试点县政府及开发企业的沟通衔接,配合做好试点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在电网承载力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市、区)试点建设方案,编制配套电网建设方案,并全力做好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切实保障试点县(市、区)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接入需求,确保达到国家试点建设要求。
(三)落实信息月报制度。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公司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1〕1088号)要求,对试点地区各类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开工、建设和并网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测,按月上报有关信息。
(四)规范项目管理。试点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新能源开发建设营商环境,降低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非技术成本,减轻投资开发企业负担。试点过程中,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其他项目立项备案、电网接入等工作。对于试点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政策、随意附加条件、变相增加企业开发建设成本的,取消试点资格。非试点县(市、区)按既有相关政策规定继续开展各类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五)强化督导监管。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规范开发建设市场秩序,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要及时处理和纠正;要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对借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之机,以各种名目损害农民利益的,要严肃查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名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附件: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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