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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等六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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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于近期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等六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现就文件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重点要求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2016年分别印发了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对参建各方具有强制约束力,是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多年实践证明,质监大纲在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保障电力工程质量、提升质量监督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电力质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电、海上风电、核电常规岛、生物质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等建设工程无相应的质监大纲,现行的输变电建设工程质监大纲不适用于柔性直流输电、海底电力电缆输电、调相机、GIL综合管廊等建设工程,需要对现有质监大纲体系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水电、核电常规岛、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输变电(增补本)等六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多次开展调研和专题座谈,广泛听取有关政府部门、电力企业、行业协会、电力质监机构和社会公众意见,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了质监大纲。

三、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监督,以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检查主要依据;二是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三是突出质量行为监督,兼顾实体质量抽查和检测验证;四是强化工程建设阶段性节点监督,质量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二)主要内容

根据工程类别不同,各质监大纲划分为不同的检查阶段,各阶段内容主要包括五部分:总则、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等。

四、适用范围

(一)《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以发电为主、单站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建设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的质量监督检查,其他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海上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试行)》适用于海上风力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其他近海、潮间带、潮下带滩涂风电场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核电常规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核电常规岛及其辅助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

(四)《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单机发电容量15MW及以上的农林生物质焚烧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其他农林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五)《太阳能热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槽式、塔式、菲涅耳式太阳能热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其他太阳能热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六)《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增补本)》中柔性直流输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各类柔性直流输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海底电力电缆输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海底电力电缆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其他电压等级水下电力电缆工程可参照执行;调相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单独核准建设的或与新建换流站工程一并核准建设的单机容量100MVar及以上调相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其他调相机工程可参照执行;GIL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盾构机施工形成的隧道管廊工程,采用其他施工方法的管廊工程可参照执行,GIL正式安装前、投运前、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大纲适用于1000kV的GIL综合管廊工程,其他电压等级的可参照执行。

五、有关重点要求

(一)质量监督检查方式

质监大纲《前言》中明确“各阶段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电力质监机构应严格按照质监大纲规定逐条进行监督检查,不得缺项漏项;对于每条规定内容的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二)质量终身责任制

质监大纲检查内容中明确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任何一方未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电力质监机构不予开展下一阶段的监督检查,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