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及《江西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计划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4〕140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全市争取建设完成省下达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41.78兆瓦,至少建设完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6.7兆瓦。2015—2017年,按省当年计划确定建设任务,力争2017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兆瓦以上。
二、工作原则
(一)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国家补贴政策基础上制定有效措施,提高项目经济性和便利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发挥好引导作用。
(二)统筹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按照市发改委牵头统筹、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推进。
(三)全面铺开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全面推动各类园区、企业、机关、公共机构和居民家庭的光伏发电应用,扩大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重点抓好一批建设规模大、示范意义强的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快速发展。
三、工作内容
围绕工作目标,推进全市企业屋顶光伏电站、公共设施屋顶光伏电站、民居屋顶光伏电站及独立光伏电站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牵头推进各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推动建设湘东中学、萍乡市创业孵化园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市工信委要继续做好光伏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做好工业企业和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二)推进独立光伏发电站建设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支持企业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利用荒山荒地等闲置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建设独立光伏电站项目。
(三)推进政府机构光伏应用示范工程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部门,要组织机关、学校和医院等公共机构利用闲置屋顶等资源建设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项目。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在新增建筑中积极推广光电一体化应用工作,制定支持新建建筑安装太阳发电设施的措施。
(四)推进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市能源局要组织实施好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继续鼓励居民建设家用微型光伏电站。2014年争取建成600户,2015年全市累计建成1200户。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导、考核全市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能源局、萍乡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落实建设计划。根据县区部分上报项目计划情况,结合县区工作实际,2014年全市光伏发电建设计划指标分解为安源区8MW、湘东区8MW、芦溪县4MW、上栗县4MW、莲花县6MW、开发区12MW(共计42MW)。2014年,各县区的建设计划须完成40%以上。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计划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及时组织好投产项目验收申报工作。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考核各县区计划完成情况。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萍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目前,国家对光伏发电实行度电补贴政策,即独立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1元/度电,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为0.42元/度电(税后为0.359元/度电)。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了省级光伏发电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确定为0.2元/度电,补贴期20年(万家屋顶光伏示范工程除外,居民屋顶光伏发电示范享受一期工程4元/瓦、二期工程3元/瓦的初装费补贴)。
在国家和省级度电补贴外,我市给予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一是将年度实际利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超过总用电量50%、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碳排放的工业企业,认定为低碳企业,准许其享受低碳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二是用电企业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不计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提倡县区政府出台相关措施支持辖区内的光伏发电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税局、萍乡供电公司配合)
(三)强化融资协调和投资促进
加强光伏发电项目融资协调工作力度,积极落实省政府有关支持光伏发电的融资政策,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有效解决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积极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号),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相关优惠政策惠及不同所有制。
(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简化审批、优化服务
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改委(能源局)备案管理。建成后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能源局)牵头组织验收工作,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审核。不予安排其他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萍乡供电公司配合)
各县区政府要支持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规模化集中应用项目和使用机关等公共机构屋顶的项目,要主动协调落实屋顶或土地资源;对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节能减排、有序用电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萍乡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并网服务体系,创造最便利的条件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要提供准确电量计量,及时结算电费和支付代发的补贴;要积极开展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相关研究工作,加大电网投资力度,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光伏发电接纳能力。
(各县区政府、萍乡供电公司负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及《江西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计划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4〕140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全市争取建设完成省下达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41.78兆瓦,至少建设完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6.7兆瓦。2015—2017年,按省当年计划确定建设任务,力争2017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兆瓦以上。
二、工作原则
(一)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国家补贴政策基础上制定有效措施,提高项目经济性和便利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发挥好引导作用。
(二)统筹管理和部门分工相结合。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按照市发改委牵头统筹、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推进。
(三)全面铺开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全面推动各类园区、企业、机关、公共机构和居民家庭的光伏发电应用,扩大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重点抓好一批建设规模大、示范意义强的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快速发展。
三、工作内容
围绕工作目标,推进全市企业屋顶光伏电站、公共设施屋顶光伏电站、民居屋顶光伏电站及独立光伏电站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牵头推进各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推动建设湘东中学、萍乡市创业孵化园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市工信委要继续做好光伏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做好工业企业和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二)推进独立光伏发电站建设
各级发改委、能源局要支持企业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利用荒山荒地等闲置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建设独立光伏电站项目。
(三)推进政府机构光伏应用示范工程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部门,要组织机关、学校和医院等公共机构利用闲置屋顶等资源建设一批光伏应用示范项目。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在新增建筑中积极推广光电一体化应用工作,制定支持新建建筑安装太阳发电设施的措施。
(四)推进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市能源局要组织实施好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继续鼓励居民建设家用微型光伏电站。2014年争取建成600户,2015年全市累计建成1200户。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导、考核全市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能源局、萍乡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落实建设计划。根据县区部分上报项目计划情况,结合县区工作实际,2014年全市光伏发电建设计划指标分解为安源区8MW、湘东区8MW、芦溪县4MW、上栗县4MW、莲花县6MW、开发区12MW(共计42MW)。2014年,各县区的建设计划须完成40%以上。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计划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及时组织好投产项目验收申报工作。市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考核各县区计划完成情况。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萍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目前,国家对光伏发电实行度电补贴政策,即独立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1元/度电,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为0.42元/度电(税后为0.359元/度电)。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了省级光伏发电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确定为0.2元/度电,补贴期20年(万家屋顶光伏示范工程除外,居民屋顶光伏发电示范享受一期工程4元/瓦、二期工程3元/瓦的初装费补贴)。
在国家和省级度电补贴外,我市给予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以下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一是将年度实际利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超过总用电量50%、生产过程中不产生碳排放的工业企业,认定为低碳企业,准许其享受低碳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二是用电企业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量不计入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提倡县区政府出台相关措施支持辖区内的光伏发电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税局、萍乡供电公司配合)
(三)强化融资协调和投资促进
加强光伏发电项目融资协调工作力度,积极落实省政府有关支持光伏发电的融资政策,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有效解决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积极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号),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相关优惠政策惠及不同所有制。
(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简化审批、优化服务
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改委(能源局)备案管理。建成后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能源局)牵头组织验收工作,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审核。不予安排其他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萍乡供电公司配合)
各县区政府要支持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规模化集中应用项目和使用机关等公共机构屋顶的项目,要主动协调落实屋顶或土地资源;对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节能减排、有序用电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萍乡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并网服务体系,创造最便利的条件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要提供准确电量计量,及时结算电费和支付代发的补贴;要积极开展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相关研究工作,加大电网投资力度,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光伏发电接纳能力。
(各县区政府、萍乡供电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