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组织领导: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在市光伏产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协调产业发展重大事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具体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光伏产业办公室承办。
第三条 行政服务:凡在我市兴办光伏产业项目的企业,实施一站式服务,在项目审批、土地、环评、规划、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各环节由项目所在地确定专人提供专程服务。对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第四条 用地优惠:对于新建的光伏产业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对入驻我市经济开发区和各旗县区工业园区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足额缴清后三十日内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市经济开发区和各旗县区工业园区,用于支持光伏企业的发展。对于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为其预留必要的土地发展空间。
第五条 用电、用水和用气支持:优先安排用电、用水、用气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按时投产。新建光伏产业项目享受光伏产业优惠电价:0.3799元/度(现行价)。
第六条 税收优惠:
(一)优先组织光伏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认证后,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光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新建光伏企业自获利年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光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八条 企业融资: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光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并予以全程专项服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等国资类担保机构,重点对光伏企业的融资提供专项担保服务。
第九条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在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一定比例的光伏产业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建立自治区级的企业研发中心,条件成熟的积极申报国家级的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 市场应用:
(一)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积极实施国家“太阳能屋顶计划”,抓一批重点项目,每年建设不低于5兆瓦,并优先选择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机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政府给予10元/W的配套补贴,以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
(二)对太阳能照明示范工程,政府引导和支持建设的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公园、广场、住宅小区、大型建筑景观照明等项目,给予初始投入补贴。
(三)支持采购本地产品,政府采购部门优先将本市光伏产品列入采购目录,鼓励在城市建设、公共建筑以及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优先使用本地产品,本条前两款所涉及的项目采购本地产品的给予政府采购补贴。
(四)积极支持地面并网电站建设,充分发挥我市光照资源优势,加大地面并网示范工程建设力度,在现有5兆瓦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百兆瓦光伏和千兆瓦风光互补地面并网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搭建展览、贸易和传媒平台。以“呼和浩特市昭君文化节”为契机,每年7月18日召开以“光伏产业”为主题的新能源论坛,适时举办光伏产业展览、贸易洽谈、大型宣传、研讨会等活动。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培训和激励机制:
(一)针对光伏产业综合性多领域的特点,充分发挥首府高等和职业教育的资源优势,构建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营及管理、实训等人才的培养、培训体系,鼓励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兼任座客教师,鼓励企业设立实训基地。
(二)对企业的高管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带头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财政予以等额奖励返还;其子女在呼市入中小学择先安排。对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