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光伏应用是有效利用太阳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途径。我省是全国光伏产品生产和出口大省,近年来受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影响,光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加快光伏应用,就是要启动和利用内需市场,促进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这有利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有利于进一步拓展能源利用空间、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发展低碳节能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围绕优化能源结构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目标要求,总结推广我省已经开展的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经验,以推广光伏应用为抓手,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为导向,在屋顶发电、光伏照明、地面电站等领域实施“百园千项万户”工程,即在百个产业园区全面推进光伏应用,组织千项兆瓦级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推广万户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通过大力推广光伏应用,以商业模式创新促市场应用,以市场应用促技术创新,以应用推广和技术创新促产业发展,提高光伏产业整体质量和效益,打造光伏产业新优势。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确保新建成2000兆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500兆瓦装机规模,形成具有特色的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制造、应用和服务体系;提高光伏电池转换效率,提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显著降低光伏发电成本,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光伏骨干企业,使我省成为国内重要的光伏装备研发、制造和规模化示范应用基地。
三、拓展光伏应用重点领域
(一)重点推进屋顶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应用发电业务许可。
(二)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城市、重点镇、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
(三)有序发展地面电站。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滩涂、水面、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开发利用困难的空间,按照特许经营模式有序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
四、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
(一)鼓励生产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推广标准化、集成化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我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及时发布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申请投资补助和电量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购目录内产品。
(二)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按不同承载类型制定建筑标准,进一步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与规范。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无偿提供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结合“三改一拆”、下山搬迁等工作,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五、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积极发展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省电力部门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电力部门,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电网企业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省级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月转拨补贴资金。
六、加快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以光伏技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为核心,支持企业加大对材料、转换效率、系统集成、新一代产品、电网接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组织实施光伏技术攻关重大专项。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并列入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光伏产业相关专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扶持企业做优做强。严格控制单纯扩大产能的新建光伏产业项目,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上下游协作定制。支持企业生产工艺过程标准化,推动制造模式向精致化、高效化方向发展。鼓励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光伏企业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
(三)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光伏配材、应用系统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建立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二)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光伏技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范围,根据其所在企业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5%、5%以上两个档次,对每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省财政补助,每年安排不少于1项科技攻关课题,每项省补助经费100万元或150万元,连续支持3年,所在市、县(市、区)给予相应支持。对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骨干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成长型光伏中小企业,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安排、进口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兼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企业对接新三板市场和省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资本市场运作,有效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和家庭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五)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光伏应用推广领域。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八、强化组织推进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推进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本地区光伏发电应用的推进力度,按照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目标任务,加快建立光伏屋顶资源统筹租赁机制,规划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小区建设,加强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及时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发电集团要切实履行清洁能源建设的社会责任,承担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积极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