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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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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升级,推动传统能源向新能源转型,巩固大庆能源城市品牌,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充分发挥大庆及周边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遵循科学规划、统筹资源、凝聚共识、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以资源换产业、以应用带制造的运作模式,一手抓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工程,一手抓全产业链生成,争取用15年左右时间,将大庆建设成为东北地区重要的光伏产业生产及应用基地。

(二)发展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发展。借鉴国内光伏产业发展经验,成立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全市资源,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配置,避免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坚持应用带动联动发展。树立以应用带制造的发展理念,培育壮大现有骨干企业,重点引进大型光伏企业,通过开发建设光伏应用项目带动光伏产品销售,打通光伏产业链,做大做强光伏产业。

坚持示范引领合力发展。在党政机关、学校、油田等建筑物推广分布式发电系统;利用盐碱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结合农业生产、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改造、住宅小区开发等, 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农业、风光互补等多种形式应用示范工程。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设不少于30个地面光伏示范发电站,其中分布式示范发电站12个,光伏技术与国际同步发展,太阳能电池片年产能达到400兆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兆瓦,光伏产业链初步形成;到2020年,在应用领域,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累计可达1500兆瓦,其中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0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500兆瓦,在制造领域,实现1500兆瓦高效晶体硅电池、薄膜电池及组件生产能力,形成完善光伏产业链,全市光伏产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到2030年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累计达到3000兆瓦。

(四)产业布局。

高新区重点发展光伏研发及制造业、配套发展光伏发电应用等。各县区重点利用盐碱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应用产业,在龙凤区、红岗区、大同区、让胡路区规划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带,重点建设地面光伏电站;萨尔图区、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杜尔伯特县规划建设分布式风光互补发电示范区。鼓励油田产能区利用油田盐碱地、泡泽地发展离网发电。

二、项目管理

(一)准入条件。

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二)项目备案。

严格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关项目备案管理的要求执行。
(三)有效时限。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三、发展模式

借鉴新能源产业发展较快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各县区及高新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产业布局,市政府统筹全市太阳能、土地等资源,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寻求引进优质配套产业项目,促进光伏产业快速发展。

四、支持政策
(一)放开建设规模限制。

鼓励和支持使用本地电池片和组件等产品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

(二)土地使用方式。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保证项目及时用地。对于项目所涉及的电池片支架基础、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区,办公、住宿、食堂等生活区及电站站内永久性道路等用地实行依法转用征收,并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各级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向光伏产业倾斜。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高纯度关键材料、逆变器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研发和试验、检测平台,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

(四)拓宽产业融资渠道。

加速引进社会资本,推动产业快速发展;鼓励国有工商业担保机构、民营担保机构优先为有订单、信誉好的光伏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向国家、省争取的扶持资金优先申报光伏产业项目。

(五)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为加速推动光伏发电应用带动制造业发展,鼓励我市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单位与光伏产品制造企业联动发展,构建全产业链发展格局。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光伏有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新政策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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