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省太阳能资源优势,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步伐,带动我省光伏产业全面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增长,确保“十二五”太阳能发电规划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文件和省政府第55次专题会议要求,现就加快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光伏发电项目布局。抢抓国家近期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机遇,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开发的新格局,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大力推进太阳能发电产业由陕北向关中、陕南地区全面展开。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万千瓦。
陕北地区,以治理煤矿采空区和利用荒滩荒草地为突破口,有序推动大型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全面启动实施。重点在榆神、榆横、定靖区域,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布局一批地面光伏电站,利用现有风电场空闲土地,建设风光互补示范电站,大力推进榆阳区100兆瓦光热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延安市结合城区扩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2015年,光伏发电装机达到200万千瓦。
关中地区,积极依托各类园区、公共建筑和设施农业等可利用面积,大力推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着力推进大西安、宝鸡、渭北等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到201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30万千瓦。
陕南地区,结合移民搬迁和现有园区厂房屋顶,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移民搬迁工程同步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积极开展水光互补示范试点,支持商洛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到201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达到20万千瓦。
二、支持光伏产业做优做强。一是支持比亚迪、省电子信息集团等一批省内光伏制造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减少省内光伏产品库存。二是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和传统能源企业,优先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并与省内光伏企业强强联合,带动省内光伏产品应用。三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建筑、居民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提高光伏发电应用水平。四是鼓励在城市照明、城市景观、通讯基站、交通信号以及农业生产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三、努力破解制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3]24号)规定,统筹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支持项目业主合资建设升压站,对电网未覆盖区域的光伏发电项目,鼓励业主先行代建接入系统。加快推进陕北地区新能源消纳统筹规划,提高光伏发电消纳能力。电网公司要优先安排光伏发电计划,优化电网接入和运行方案,积极推动电网智能化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全额收购所发电量。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产业引导资金和高技术产业等专项资金,对当年核准并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及创新能力项目给予支持。各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我省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产业专项资金,加快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五、积极拓展项目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应用多种金融工具,保障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需求。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逐步建立光伏发电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自有土地、空闲屋顶等资产,参股投资光伏电站,减少项目融资成本。
六、努力提高项目服务水平。各相关市县要指定专门机构,协调、督促、检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近期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为项目单位提供规范、公开、公平、全面、及时、便捷的政策咨询。
七、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项目早日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八、加强项目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每季度督查项目进度,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每月检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