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新能源〔2013〕134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加快建设,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充分利用好国家支持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已核准项目建设进度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抓紧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方面,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按照全省有关加快新能源发展的一系列通知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项目尽快达产达效。项目单位要按照年内项目建成投运的目标,统筹资金安排,倒排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加快施工进度,确保2013年底前项目建成。电网公司要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持与光伏电站同步投运,并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二、科学编制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
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项目。
对光伏电站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结合各地市光伏电站建设投运情况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申请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对发生严重弃光限电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规模指标。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情况,申请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并结合各地市建设条件和发展需求等情况,分解下达各地市年度规模。项目指导规模有效期1年,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应适时提出调整意见。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在年度规模管理范围内。
三、简化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程序
光伏电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制。单个项目不大于10千瓦的个人(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登记制管理,仅需填报备案登记表。
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除符合我省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国家下达我省以及我省下达各地市的年度规模指标和实施方案,并落实接入条件。其中,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用地或屋顶等场址证明、项目备案登记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项目,须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等材料。
四、切实做好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
省电力公司和省地方电力公司,要进一步简化项目受理、咨询、调试、验收程序,并于10月底之前,通过网络、媒体、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电网企业在收到项目单位并网申请后,应出具书面受理函,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一站式服务,无障碍接入。
五、齐心协力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加快建设
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暂按《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备案,及时将备案文件抄送我委,并在网站上公布。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委报送备案汇总信息和建设进度。每年11月末,报送当年光伏发电情况、下一年度光伏电站实施方案和需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
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开工建设,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下月施工计划。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内容。
省电力公司和地方电力公司,要加强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光伏发电的计量、信息监测与统计,每季度5日前,向我委报送上季度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情况。
各有关单位要抢抓有利时机,强化责任意识,创新管理模式,改进工作方法,千方百计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加快建设,开创我省光伏发电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