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4〕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生态山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结构调整、优化布局、优胜劣汰及开发利用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发挥企业主体地位,积极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大力推广光伏应用,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健全标准化和检测认证体系,培育壮大光伏相关服务业,实现光伏产业规模化和跨越式发展。
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省光伏电池片、组件产量达到30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培育3—5家实力雄厚、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生产制造企业。
二、积极扩大推广应用
(一)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发挥我省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优势,利用荒山荒地、盐碱地、滩涂、水面等未利用地及采矿废弃地,探索更加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发建设风光互补等多能互补电站。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省建成光伏电站装机6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二)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建筑、旧建筑改造等原则上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要求统一设计、同步建设。鼓励在路灯照明、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开展以新能源智能微电网技术为支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省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12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三)努力拓展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按照发展“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的总体思路,将光伏发电纳入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在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旧村改造等工程中规划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实现电能就地消纳,改善农村供电状况和用电水平。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建设,扩大光伏发电应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开拓省外和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对外合作交流、“好品山东”网等平台,积极参加论坛、会展、招商活动,拓展市场空间,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和投资培训,帮助应对贸易摩擦、开展投资合作。鼓励、帮助和引导企业在巩固欧盟、美国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亚洲、大洋洲、南美洲、非洲等新兴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大力推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一)严格控制产能。严格按照产业规划布局光伏制造项目。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加快关停淘汰落后光伏产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
(二)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支持拥有先进技术和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引导和推动各类生产要素和关联企业向光伏产业基地聚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推进光伏制造企业垂直一体化发展,鼓励与配套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力争形成集上中下游于一体、各环节相互配套、契合度较高的完整产业链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着力提高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和系统集成技术能力;提高逆变器、跟踪系统等技术和装备水平;加大对前沿基础技术、新一代光伏电池、关键核心装备等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联合研发;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光伏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引进、培养光伏产业专业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加快构建服务支撑体系
(一)推进标准化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光伏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完善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等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光伏产业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强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检测和认证工作,搭建检测和认证服务平台。实行关键产品检测制度,鼓励企业开展产品认证。(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培育壮大相关服务业。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光伏发电系统;完善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和交易结算机制。鼓励光伏制造企业向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等领域拓展业务;积极培育和壮大电站咨询、设计和工程总承包等新兴服务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强化行业统计分析,搭建交流合作平台。(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不断完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
(一)做好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要本着简化流程、便捷服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发电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公布并网服务流程,下放并网审批权限,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投资建设光伏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和接入公共电网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工程;积极发展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加强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监管,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责任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
(二)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电网企业要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全额收购上网电量;提供电量计量、按期结算电费和转付补贴等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各级政府和用户节能量。(责任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
六、全面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光伏发电实行备案管理,需要资金补贴的项目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光伏电站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所在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备案。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二)实施电价扶持政策。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2013-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规定的每千瓦时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电价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补助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以上补贴。鼓励各级政府在国家和省级补贴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三)完善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对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示范项目建设等的支持力度。鼓励省级现有专项资金向光伏产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等领域倾斜。2014年,筹集1亿元设立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择优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支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光伏发电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2015年之前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税收政策。各级政府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信贷准入可达标的原则,为光伏企业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提供融资、理财、结算、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贷款和债务融资担保,研究设立重点光伏企业融资担保扶持基金。鼓励各级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金融合作关系,有针对性地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张产能和落后产能项目,对国家禁止建设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目不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六)强化土地支撑。支持利用荒山荒地、盐碱地、滩涂、水面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及耕地、园地、林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并结合种植、养殖等进行综合利用,不涉及农转用的,在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监管责任、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探索采用租赁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为光伏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