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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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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1日
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发电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按1:1比例调剂统筹,其中,2014年的补贴资金以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调剂解决。

第三条 补贴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为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光伏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光伏发电补贴对象是已验收合格的光伏发电单位。

第五条 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2.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单位应是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3.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4.项目须采用宁波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且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采购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5.宁波市光伏制造企业(含光伏产业链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求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业产品和采购市内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本地逆变器等产品达到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

6.项目经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工程决算;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7.项目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补贴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经信委对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补贴项目申报工作。

(二)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其所在县(市)区县经信局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经信局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经信委。

(四)市经信委对首次享受市级补贴的光伏发电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五)项目通过申报后不需重复申报。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九条 项目审核

(一)补贴资金按项目发电量核定。发电量由属地供电公司抄表,上报市电力公司汇总。市电力公司在每年4月初、10月初将各光伏发电单位的半年实际发电量报送市经信委。

(二)列入目录的项目从发电运行开始享受市级补贴资金。

(三)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的实际发电量确定市级补贴金额。

第十条 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每年4月中旬、10月中旬对新增补贴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对拟享受补贴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核算补贴金额,并按市财政拨付渠道拨付到各发电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申报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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