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6〕6号
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京发改〔2016〕6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以下简称“3105号文件”)要求,现就本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9分钱,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1。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0.3515元/千瓦时(含税)。
二、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利用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降价空间,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缴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四、本市电价调整按照3105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和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注:1.表 1-2 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7 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83 分;
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钱。
2.表 1-2 所列价格,除一般工商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般工商业用户在表中所示的价格上按照如下标准加收城市
公用事业附加费:普通工业、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为 1.8 分钱。
3.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4.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
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 月 11:00-13:00 和 16:00-17:00)。 — 3 —
5.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亦庄经济开发区执行
工业用电 100 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参照 1-10 千伏价格执行。
公用事业附加费:普通工业、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为 1.8 分钱。
3.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4.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
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 月 11:00-13:00 和 16:00-17:00)。 — 3 —
5.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亦庄经济开发区执行
工业用电 100 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参照 1-10 千伏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