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山东省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建设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 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深化太阳能光热应用加快太阳能光热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鲁经信资[2014]556号),加快太阳能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推进节能减排,现确定开展山东省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建设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坚持以应用促生产、以生产促发展,通过开展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建设活动,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积极探索太阳能在发电、供热、供暖、制冷和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太阳能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太阳能产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申报条件
1.制定出台了关于创建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创建山东省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的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太阳能产业链条清晰、产品配套完善,培育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优势企业或产业集聚区,具有较强的品牌效应和产业规模优势。
3.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通住宅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 装机容量占地区装机总容量比重达到5%以上,该比重将根据太阳能光伏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积极开展“阳光爱心工程”,太阳能在学校、医院、养老院得到较好的推广应用;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建设了一批太阳能工业热利用示范项目。
5.扎实推进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并将该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鼓励建筑物高度100米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申报程序
各市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经信委(节能办)提出申请报告。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与现场核查。对通过评审的市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经信委正式批复,并确定为山东省太阳能应用示范市(县)。
四、组织实施
(一)扎实开展示范建设工作。示范市(县)要按照批复开展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省经信委将支持示范市(县)重点建设太阳能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领域工程建设和太阳能配套产业链发展。
(二)积极推进“阳光爱心工程”。省节能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示范市(县)加快在学校、医院、养老院建设太阳能集热系统,改善公共领域供热条件,实现节能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围绕纺织、食品等热水用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建设一批太阳能工业热利用示范项目,积极推广太阳能工业热力系统,降低化石能源消耗。
(四)拓展太阳能应用范围。利用太阳能发电、用热、供暖、制冷等技术,逐步改造公共领域的照明、供暖、供热、制冷等系统,优化太阳能应用方式,拓宽太阳能应用领域。
(五)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围绕太阳能应用开展系列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