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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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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政发〔201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精神,促进我市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结构调整、优化布局、优胜劣汰及开发利用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发挥企业主体地位,积极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大力推广光伏应用,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培育壮大光伏相关服务业,实现光伏产业规模化和跨越式发展。

力争到2015年年底,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现有光伏生产制造企业,使其光伏组件产量达150MW以上;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MW以上。

二、积极扩大推广应用

(一)择优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电网接入和土地资源优势,利用荒地、盐碱地、滩涂、水面等未利用地及采矿废弃地,探索更加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积极稳妥择优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市建成光伏电站装机150MW。(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菏泽供电公司)

(二)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建筑、旧建筑改造等原则上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要求统一设计、同步建设。鼓励在路灯照明、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市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60MW。(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菏泽供电公司)

(三)努力拓展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按照发展“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的总体思路,将光伏发电纳入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在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旧村改造等工程中规划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实现电能就地消纳,改善农村供电状况和用电水平。依托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扩大光伏发电应用。(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对外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参加论坛、会展、招商活动,拓展市场空间,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和投资培训,帮助应对贸易摩擦、开展投资合作。鼓励、帮助和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新兴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大力推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严格按照产业规划布局光伏制造项目。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现有产品升级换代,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引导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寻求省内外光伏制造骨干企业及光伏电站建设企业,开展全方位合作,着力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推进光伏制造企业垂直一体化发展,鼓励与配套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力争形成集上中下游于一体、各环节相互配套、契合度较高的完整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构建服务支撑体系

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光伏发电系统;完善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和交易结算机制。鼓励光伏制造企业向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等领域拓展业务;积极培育和壮大电站咨询、设计和工程总承包等新兴服务业。组建光伏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强化行业统计分析,搭建交流合作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完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

(一)做好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要本着简化流程、便捷服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发电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公布并网服务流程,下放并网审批权限,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投资建设光伏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和接入公共电网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工程;积极发展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加强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监管,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责任单位:菏泽供电公司)

(二)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电网企业要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全额收购上网电量;提供电量计量、按期结算电费和转付补贴等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各级政府和用户节能量。(责任单位:菏泽供电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物价局)。

六、全面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光伏发电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政策性资金补贴的项目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光伏电站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所在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菏泽供电公司)

(二)实施电价扶持政策。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2013-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规定的每千瓦时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电价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补助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以上补贴。(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供电公司)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2015年之前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税收政策。各级政府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供电公司)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信贷准入可达标的原则,为光伏企业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提供融资、理财、结算、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贷款和债务融资担保,研究设立重点光伏企业融资担保扶持基金。鼓励县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金融合作关系,有针对性地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张产能和落后产能项目,对国家禁止建设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目不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菏泽银监分局)

(五)强化土地支撑。支持利用荒地、盐碱地、滩涂、水面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及耕地、园地、林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并结合种植、养殖等进行综合利用,不涉及农转用的,在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监管责任、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探索采用租赁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为光伏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推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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