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7号)精神,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优化我省能源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合理、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扶持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发展
(一)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以及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不再享受电价补贴。
(二)2013-2015年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在国家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1元的基础上,按照每千瓦时0.06元标准给予临时电价补贴。
二、鼓励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发展
(一)规范垃圾(污泥)掺烧等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管理。按照“多措并举、分级补偿”原则,省里将依据当地政府支付垃圾(污泥)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证明材料,按核实后的垃圾(污泥)实际处理量适当给予临时电价补贴。
(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创新发展。在我省并网发电的首台、首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或试验机组,按照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原则给予临时电价补贴。
(三)扶持节能环保技术升级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节能环保升级改造后,依据节能环保效果及运营情况,适当给予临时电价补贴。
三、确保价格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省物价局利用电价调整空间,积极筹措补贴资金,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电价补贴标准,及时足额结算企业补贴电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新能源机组年度补贴情况。各市要定期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生产运营情况调查,对价格扶持政策进行跟踪、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物价局。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