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前发布的《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比,《通知》对于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奖励标准、供货企业的选择、申报材料要求有了更为详细的描述,在奖励标准中添加了工业企业日产热水这一项,财政补贴最高可享150万。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节能办,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节能办:
为深入实施爱心阳光工程和工业绿动力计划,加快太阳能集热系统推广应用,根据《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4〕2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经信资〔2015〕257号),现就做好 2016年度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爱心阳光工程:主要包括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等公共领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
2.工业绿动力计划: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
二、申报条件
1.具备安装相应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须同步安装符合条件的在线监测系统终端模块,实现与全省太阳能集热在线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
2.公共领域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35℃以上;工业领域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60℃以上。
3.学校、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拥有自有场所,有规模寄宿学生、住院患者或供养寄宿老人;工业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较强的经济实力,自有资金落实到位、生产经营运行稳定。
4.基础教育学校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5吨以上,其他院校须在20吨以上;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敬老养老机构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均须在5吨以上;工业企业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40吨以上。
5.太阳能集热系统建成后,须标有“财政补贴太阳能集热示范项目”标识。
三、奖励标准
1.基础教育学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其他院校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校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20万元。
2.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4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3.敬老养老机构日产热水每吨补贴7500元,同一个院区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4.工业企业日产热水每吨补贴6000元,同一个企业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四、供货企业的选择
拟申报建设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应优先在省公布的名单内选择供货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鲁经信资〔2014〕308号和鲁经信资〔2015〕50号文件。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项目应是2016年拟建设的太阳能集热项目。申请补贴的项目单位需按照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见附件1)装订材料,一式三份,经各市(省财政直管县)节能、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市(省财政直管县)节能、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省经信委(2份)、财政厅(1份),电子版材料需同步报送。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节能、财政主管部门需汇总本区域内项目情况,并填报《太阳能集热系统拟建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作为推荐文件附件报送省经信委。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各市(省财政直管县)申报材料。
六、其他要求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要认真组织申报工作,严格组织审查,认真把好项目审核关,坚决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管,各市(省财政直管县)要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项目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办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