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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扶贫办发改委《关于上报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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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上报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定西、临夏、甘南、陇南、张掖市(州)扶贫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推进全省“1236”扶贫攻坚行动,大力实施精准扶贫战略,有效促进贫困群众增收,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7号)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组织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通渭县、清水县、东乡县、临潭县、礼县、民乐县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现就编制光伏扶贫试点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光伏扶贫工程的重要性

光伏扶贫工程是增加贫困户收入的一种新型产业扶贫方式,是到村到户、科学精准扶贫的新途径。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贫困群众增收就业,有利于贫困地区节能减排,是一项利国利民、一举多得的阳光工程。通过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将进一步探索适宜我省贫困地区光伏扶贫的机制和模式,总结建设经验,完善技术方案,探索管理体系,为全面实施光伏扶贫工作奠定基础。

二、试点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原则。按照政府扶持引导、农户自愿参加的总体原则推进。省、市、县三级按省级统筹规划、市州协调督导、县为实施主体分工负责。

(二)目标。项目建成后的20-25年内,实施项目的贫困户每年都有收入,长期受益。

三、试点规模

每县不低于200户,每户装机3000瓦。采取以村为单位总体推进,一次性覆盖全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贫困户的选择要公开公正。

四、试点内容及工作安排

(一)光伏发电设施的建设模式。可利用贫困户屋顶或院内外空地就近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或由贫困户联合就近利用荒山荒坡、种养大棚、道路两侧、绿化用地等空间,建立小型光伏电站。

(二)筹措资金与收入分配。在每县200户范围内,省扶贫办按每户1/3安排省级财政扶贫资金,贫困户自筹金额由试点县确定,其余资金筹集由试点县采取企业参与等多种方式方法研究解决。市(州)和县级政府可据自身财力情况扩大试点范围。贫困户自筹资金为贷款的,由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予以贴息。采取政府支持和农户自筹的方式建设,售电收入原则上全部归贫困户所有;采用市场化方式筹资建设的,原则上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分配,具体由试点县提出分配办法。

(三)组织实施。以县为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以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一户光伏发电企业作为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维护。选择的光伏发电企业应具备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力争2015年3月启动试点项目建设,7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电网服务。省电力公司积极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做好接网服务,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并网及全额收购上网电量,按抄表周期及时结算电费和转拨国家补贴资金。光伏扶贫项目由县级电网公司统一协调并网条件后,并按简便登记形式汇总报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二)企业参与。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新能源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通过出资、援助多种方式支持贫困户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试点市(州)及县政府应通过多种方式确保参与试点工作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技术支持。由省水电设计院义务为试点县提供前期技术方面的服务咨询及培训宣传等工作。

各县试点方案由试点县政府负责编制,相关市(州)扶贫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指导,具备条件后即可组织实施。各县试点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10日前上报省扶贫办和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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