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
2014年1月28日
国家电网公司
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践行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宗旨及“欢迎、支持、服务”要求,按照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四个统一”、“便捷高效”和“一口对外”的基本原则,由公司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规则;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压缩管理层级,精简并网手续,并行业务环节,推广典型设计,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分布式电源并网速度,由营销部门牵头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相关工作,向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一口对外”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规范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下两种类型分布式电源(不含小水电):
第一类: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
第二类: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年自发自用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
第五条 接入点为公共连接点,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发电项目,小水电,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分布式电源,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做好并网服务,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各级供电公司应均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全额保障性收购上网电量,为享受国家补贴的分布式电源提供补贴计量和结算服务。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资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其他分布式电源系统备用容量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八条 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项目备案、接入系统方案制定、设计审查、电能表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与调试、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总部营销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发展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对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总部发展部负责分布式电源接入管理,负责制定接入系统技术标准和规则,对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方案编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部运检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电网设备建设、实验、运维、检修相关标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调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相关规定,并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总部财务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电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部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上网交易管理规定。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公司营销部负责细化本单位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要求,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分布式电源并网及运营管理工作。
省公司发展部、财务部、运检部、调控中心、交易中心负责细化本专业分布式电源管理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归口管理;负责受理辖区内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组织开展现场勘查、组织审查380(220)伏接入系统方案、答复接入系统方案、答复35千伏及10千伏接入电网意见函、组织审查项目设计文件、安装电能表、组织配合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与调试、安排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运行、组织合同会签等。
地市/区县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35千伏、10千伏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参与380(220)伏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参与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地市/区县公司运检部负责组织实施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
参与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地市/区县公司调控部门负责签订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并网调度协议,负责组织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与调试;参与接入系统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调试工作。地市公司经研所负责制定接入系统方案,参与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地市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三章 受理申请与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 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业主(或电力用户)并网申请。各级供电公司应提供营业厅等多种并网申请渠道,并做好95598热线电话和95598智能互动服务网站受理业务的支撑。
第十三条 地市/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客户并网申请时,应主动提供并网咨询服务,履行“一次告知”义务,接受、查验并网申请资料,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见附件6),并与受理当日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相关的申请资料存档,并送地市公司发展部,地市公司发展部通知地市公司经研所(直辖市公司为经研院,下同)制定接入系统方案,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地市公司发展部、运检部(检修公司)、调控中心、经研所等部门(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并填写现场勘查工作单,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第四章 接入系统方案制定与审查
第十五条 地市公司经研所负责按照国家、行业、企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参考《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制定接入系统方案。工作时限:第一类30个工作日(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单点并网项目10个工作日,多点并网项目20个工作日;第二类5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宅基地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380/22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接入系统方案模板。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组织现场勘查时,根据典型接入系统方案模板,与客户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抄送发展、运检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80/220伏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并出具评审意见。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对于多点并网项目,按并网点最高电压等级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评审意见、接入电网意见函并转入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附件7),35千伏、10千伏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附件8)告知项目业主。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于380/220伏接入项目,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及时抄送地市公司发展部、财务部、运检部(检修公司)、项目业主根据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工程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部负责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及时抄送地市公司财务部、运检部(检修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并报省公司发展部备案。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服务,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地市公司发展部收到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后,根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按月集中代自然人项目业主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备案文件抄送地市公司财务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第五章 并网工程设计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答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开展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 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业主设计审查申请,接受并查验客户提交的设计文件(附件9),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地市公司的发展部、运检部(检修公司)调控中心等部门(单位),依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批复的接入系统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附件10)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答复意见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因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提交供电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及其接入系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用户自主选择。承揽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第六章 电网配套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地市/区县公司负责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包括随公共电网线路架设的通信光缆及相应公共电网变电站通信设备改造等建设。其中,对于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执行公司现行项目管理规定;对于未纳入的,由地市公司运检部(检修公司)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组织地市公司经研所完成公共电网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提出投资计划建议并送地市公司发展部,地市公司发展部安排投资计划并报省公司发展部、财务部备案。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在收到地市公司项目建议书和投资计划备案后,省公司发展部会同财务部完成ERP建项。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在省公司完成ERP建项后,地市公司运检部(检修公司)按照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先行组织工程实施,以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需求。
第七章 并网验收与调试
第三十一条 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与调试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填写申请表(附件11)接收、审验、存档相关资料(附件12),并报地市公司运检部(检修公司)、调控中心。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公司统一格式合同文本办理发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其中,对于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同一法人的,与项目业主(即电力用户)签订发用电合同;对于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不同法人的,与电力用户、项目业主签订三方发用电合同。地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起草、签订35千伏及10千伏接入项目调度协议。合同提交地市公司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会签。其中,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发用电合同签订后报省公司交易中心备案。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能计量表计的安装工作。分布式电源发电出口以及与公用电网的连接点均应安装具有电能信息采集功能的计量表,实现对分布式电源的发电量和电力用户上、下网电量的准确计量。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信息采集及传输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相关制度标准要求。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电能计量表安装完成、合同与协议签订完毕后,地市/区县公司负责组织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调试工作。其中:
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地市公司调控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并网验收工作,出具并网验收意见(附件13),并开展并网调试有关工作,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380(220)伏接入项目,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并网验收及调试,出具并网验收意见附件(13),验收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若验收调试不合格,提出整改方案。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建立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常态稽查机制。各级营销部门要全过程督办分布式电源并网各环节工作进度,对各相关部门(单位)业务环节完成时限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国网客服中心应建立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关键环节过程回访机制,开展业主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定期提出改进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建议。回访率应达100%。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过程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严格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本规则编制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和作业指导书,并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受理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可继续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范》(国家电网营销[2013]436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