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优势,抢抓机遇,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
光伏发电产业是朝阳产业,也是国家和省政策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开发建设条件较好,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对我市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促进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抢抓发展机遇,积极推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统筹规划,科学指导,有序推进产业健康发展
统筹考虑场址、电网等建设条件,科学编制《承德市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光伏发电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总体规划,坚持分步实施、有序开发,优先支持《承德市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内项目建设。供电部门要依据《承德市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输配电网规划,加快输配电网建设,保证光伏发电及时送出和消纳。
三、加强协调,保护生态,合理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处理好光伏发电产业与生态环境和旅游的关系,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按照不影响发展林果产业、不影响发展文化旅游服务业、不影响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不影响发展大型农庄经济、不影响生态保护的“五不影响”原则,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开发资源。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治理有关要求及行业技术规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场内集电线路一律采取“地埋”式施工处理,及时进行生态植被恢复,减少破坏程度。
四、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力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避免“乱圈乱占、签而不建”现象发生,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建立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和验收制度。
准入机制。凡在我市进行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企业,均要与市政府、县区政府共同签订开发协议(下称“三方协议”)。已与县区签订开发协议和未签订协议但已获得批准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要补签三方协议。对签订三方协议的项目,市、县区相关部门支持办理相关手续。三方协议一次性签订的开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开发企业2年内实际可建设项目规模,并适当预留后期项目开发建设空间,以支持规模发展和保证电网送出建设需要。根据三方协议规模,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每装机1万千瓦(或按照固定支架式项目每占地300亩、极轴跟踪支架式项目每占地500亩)各100万元的标准,由开发企业向市政府缴纳资源开发保证金,向县(扩权县)区政府缴纳生态恢复保证金,市、县区两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征收及专户管理。
退出机制。按三方协议期限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额返还资源开发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利息以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准)。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收回该企业开发权,资源开发保证金不予退还,转为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取得开发权的企业,在项目建成前,不得私自转让或以合作开发等形式转让开发资源,对擅自转让开发权和变更项目业主的企业,收回该企业项目开发权,并不予返还资源开发和生态植被恢复保证金。
验收制度。项目建成投运后,在环保、水务、林业、农牧、旅游等部门按照相关行业标准适时进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依据开发企业申请,由市、县区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联合验收。经联合验收,达到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及要求的,全额返还企业生态植被恢复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准)。生态恢复工作不到位的,责令开发企业尽快组织生态恢复,直至达到要求。
五、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着力加快项目建设步伐
鼓励多种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形式,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推进地面光伏电站建设。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体育馆、大型商场、宾馆、写字楼、产业园区及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屋顶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合理布局、快速发展、本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思路,重点在符合条件的坝上地区及各县可利用土地资源丰富的区域建设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支持利用现有风电场建设风光一体化电站项目。大力开展光伏发电的本地消纳和利用,鼓励进行光伏发电供热。争取到2030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以上,实现年产值150亿元以上,建成国家级千万千瓦级太阳能发电基地。
六、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建立便捷高效服务体系
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协助开发企业做好项目审批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除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取消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项目行政审批,直接办理并网发电手续;接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项目由市级备案。鼓励与现代农业、草地治理、中草药种植等相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在占用草场、林业指标和补偿上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允许光伏发电项目非永久用地以征租结合方式进行建设,并优先安排项目永久用地指标。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全力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征地及施工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部门投资;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七、落实政策,创新举措,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重点抓好光伏发电项目增值税即征即返50%、分布式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费、使用光伏自发电企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减一增一”、光伏发电项目新增能源消费总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指标等政策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价补贴政策,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征项目资源开发保证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结合地面光伏电站的资源开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收取工作,市、县区均要建立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投入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光伏发电、木煤等清洁能源项目的启动发展、贷款贴息等支出。
八、加强组织,有效监管,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具体方案,引导本地区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企业要按月向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及生产运行情况,并在全市招商引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需要的情况下,低电价供电,满足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全市光伏发电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