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报送2016年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安排建议的报告》(国家电网发展[2016]416号)收悉。根据我委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事项的有关要求,经商有关省(区、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对《2016年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安排建议》(以下简称《计划》)予以备案。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计划》实施要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有关要求,保障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优先发电。送端省(区、市)按照优先发电制度要求,将跨省跨区送受电落实到发电企业,受端省(区、市)积极做好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的有效衔接,优先消纳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清洁能源发电,推动国家能源战略落实。
二、统筹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与送受双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做好对接,将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受电量统筹纳入相关省(区、市)电力电量平衡,保障电网平稳运行。
三、加强双边协商。鼓励送受双方加强协商,将跨省跨区送受电以政府框架协议或中长期合同的形式加以固化。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以外的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供电计划,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
四、保障运行安全。《计划》实施中要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对于受入电量比重大的省份,要积极做好电网运行工作。如影响年度送受电计划执行,应适当调整,并及时报告我委。
五、强化信息披露。《计划》实施中要强化信息披露,每个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执行情况、跨省区送受电中清洁能源消纳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信息及时公布。
六、抓好组织落实。要编制分月电力电量计划,做好调度执行。《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