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
为规范我省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北省2016年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供参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2016年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
湖北省能源局
2016年9月19日
附件:
湖北省2016年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省光伏发电市场开发建设秩序,优化规模指标配置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要求,制定我省2016年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
一、分配方式
国家下达我省的2016年度60万千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作如下分配:部分规模指标用于保障以往备案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剩余规模指标采取竞争方式分配,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之一。
二、分配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分配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
2、坚持科学、择优、有序。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综合评定择优选取项目,推进光伏电站合理有序建设。
3、坚持创新引导。鼓励新技术、新模式和资源综合利用型光伏电站的建设,支持光伏电站采取“光伏+”的开发方式,支持多能互补、能源互联网等的推广应用。
4、坚持标准、规范。项目选取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颁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确保项目质量。凡未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产品的项目,将取消享受国家电价补贴资格。
5、坚持奖惩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实力、有技术、有诚信和承担省内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任务的企业参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对有倒卖项目指标行为或此前项目未建成转让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所有参评企业均需出具《光伏电站建设投资承诺书》(见附件),无法兑现承诺或有倒卖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省信用系统,三年内不允许参与省内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三、评分标准
1、项目上网电价(20分)
承诺上网电价在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降低0.10元/千瓦时及以上的得20分;降低0.08元/千瓦时的得15分;降低0.06元/千瓦时的得10分;降低0.04元/千瓦时的得5分;降低0.02元/千瓦时的得3分;降低0.02元/千瓦时以下的不得分。
2、项目建设条件(20分)
(1)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意见(8分)
利用荒山荒坡等建设的光伏电站涉及林地的,需要国土、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函。国土和林业部门均出具了意见函分别明确了土地、林地性质且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8分;国土和林业部门均出具了意见函分别明确了土地、林地性质但未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4分;其他情形均不得分。
利用湖泊、水库、滩涂地等建设的光伏电站涉及水域的,需要国土、水利部门出具意见函。国土和水利部门均出具了意见函分别明确了土地、水域性质且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8分;国土和水利部门均出具了意见函分别明确了土地、水域性质但未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4分;其他情形均不得分。
利用一般耕地、废弃矿、坑洼地等建设的光伏电站未涉及林地、水域的,需要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函。国土出具的意见函明确了土地性质且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8分;国土出具的意见函明确了土地性质但未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4分;其他情形均不得分。
此项不重复计分。
(2)县级及以上电网公司意见(8分)
取得项目电力接入系统评审会议纪要的得8分;提供具有乙级及以上电力专业设计资质机构(需附资质证书)编制完成的《项目电力接入系统报告》的得6分;取得电网公司出具的支持函且明确了项目拟接入的变电站和该变电站具有消纳项目所发电量能力的得4分;其他情形均不得分。
(3)土地租用合同(4分)
已签订正式租用合同协议且已预付部分租金或保证金的得4分;只签订正式租用合同协议但未付租金或保证金的得2分;未签订租用合同协议或只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或只签订意向框架合同的不得分。
3、项目实施方案(25分)
(1)电站模式(5分)
农光、林光互补项目。在方案中明确了阵列间距、支架高度,且阵列间距不小于3米、光伏组件最低点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70厘米的得5分;未明确阵列间距和支架高度或阵列间距和支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得2分。
渔光互补项目。在方案中明确了阵列间距、支架高度,且阵列间距不小于3米、光伏组件最低点离水面高度不低于50年一遇水位最高点的得5分;未明确阵列间距和支架高度或阵列间距和支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得2分。
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地面电站的得4分。
此项不重复计分。
(2)主要设备性能(4分)
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设备选型明确拟选的光伏组件和并网逆变器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要求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3)设计布局(4分)
项目实施方案中阵列设计、电气设计、土建设计等科学合理的得4分,否则视情扣分。
(4)施工组织和保障(4分)
项目实施方案中工期合理,劳动安全、消防设计、环境保护设计、社会影响分析等施工保障措施合理有效的得4分,否则视情扣分。
(5)建设进度(8分)
承诺项目备案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且2017年6月底前并网发电的得8分;承诺项目备案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且2017年9月底前全部并网发电的得4分;其他情形(包括承诺与项目实施方案中工期安排不一致的和无承诺的)均不得分。
4、企业融资能力(10分)
(1)项目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8分)
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近2个月银行流水账单(国有企业可由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资金证明),账单平均余额高于或等于项目总投资的得8分,低于或无证明的不得分。
(2)项目投资需要融资解决的(8分)
项目资本金筹措证明(4分):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近2个月银行流水账单(国有企业可由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资金证明),账单平均余额高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所需资本金的得4分;低于或无证明的不得分。
项目其他建设资金筹措证明(4分):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其他有效融资证明(股市融资或发行债券融资证明,国有企业可由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投资承诺)的得4分;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函的得2分;无融资证明的不得分。
(1)、(2)只取其中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相关附件(2分)
公司营业执照(有母公司需加盖母公司公章)、资信等级证明,每缺一项减1分。
5、企业业绩(25分)
(1)以往备案光伏电站建设情况(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批复,并根据省能源局现场核实情况进行确定)(3分)
项目在2015年底前按照省能源局下达的2014年、2015年规模指标建成投产的得3分;在2016年6月底前按照备案规模全部建成投产的得2分;在2016年6月底前按照备案规模并网一半以上的得1分;其它情形不得分。
(2)已投运光伏电站情况(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批复、项目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电站列入规模指标的相关文件或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批复或电费结算发票等)(3分)
在我省已建成投运的光伏电站:100MW(含)以上的得3分;50MW(含)-100MW(不含)的得2分;20MW(含)-50MW(不含)的得1分,20MW以下或证明不充分的不得分。
在全国(含湖北)已建成投运的光伏电站:200MW(含)以上的得2分;100MW(含)-200MW(不含)的得1分;100MW以下或证明不充分的不得分。
此项不重复计分,两项都有的取高分。
(3)在我省已建成投运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含光伏扶贫项目)情况(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和电费结算发票等证明材料)(3分)
10MW(含)以上的得3分;5MW(含)-10MW(不含)的得2分;1MW(含)-5MW(不含)的得1分,1MW以下或证明不充分的不得分。
(4)承担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任务的得5分
(5)为推进我省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做出贡献情况(5分)
在我省投资建设新能源装备产业的:已完成厂区建设且投入运营(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销售产品增值税发票)的得5分;正在进行厂区建设(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得3分;正在开展厂区建设前期工作(需提供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实质性进展的其它相关证明)的得2分;支持我省新能源装备企业发展(需提供与相关企业已合作或意向合作的协议等证明)的得1分。
(6)支持我省光伏扶贫工程的得4分(捐赠的在建或已建成投产项目提供备案证和项目地县市发改局证明,捐款扶贫的需提供捐款收据和项目地县市发改局证明);无证明或证明不充分的不得分。
(7)新能源示范城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鄂州市)或绿色能源示范县(利川市、鹤峰县、通山县、大悟县、谷城县、房县)或南水北调核心水源保护区(十堰市)所在地的项目得2分。此项不重复计分。
四、工作程序
1、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按照《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6年光伏电站评优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6〕77号)要求,报送初审项目及《光伏电站实施方案》(含相关支持性材料)。
2、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比选工作。一是省能源局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招标入围的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比选工作;二是成立由华中监管局、委机关纪委、局监管处各1人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项目竞争性比选工作;三是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组织开展竞争性比选工作。
3、确定竞争比选结果并公布。受委托咨询机构将竞争比选结果报送省能源局,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湖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竞争比选结果,将2016年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分配到具体项目。
附件:
光伏电站建设投资承诺书
湖北省能源局: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若我公司获得XXX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后,将由本企业投资 万元(¥: 万元)人民币建设本工程,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和倒卖转让项目。严格按照湖北省光伏电站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设计技术标准,在XXX项目获得备案后X月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在XXXX年X月底前并网,在XXXX年X月底前全部建成并网发电。
承诺上网电价在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降低X元/千瓦时(如果有降低电价意愿的,否则不需要此承诺)。若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按照湖北省光伏电站建设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同时,我公司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其纸质复印件文本与相关原件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我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失实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由我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