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从2016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光伏小康工程,通过安装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利用荒山荒坡、养殖水域、农业大棚等建设光伏电站,到2017年底,建成“4600以下”低收入农户光伏电站19020千瓦,建成扶贫重点村光伏电站5280千瓦,合计建成光伏电站24300千瓦,总投资2.19亿元。项目建成后,带动每户受益低收入农户每年增加纯收入1500元以上,每个扶贫重点村每年增加纯收入2.5万元以上。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模式。借鉴外地经验、结合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县实际,光伏项目可采取三种建设模式:一是户、村自建。对屋顶具备安装条件的“4600以下”低收入农户和能自行解决60KW以上装机建设场地的省级扶贫重点村,经户、村申请,乡镇政府统一申报,县扶贫办同意立项(农户立项要综合考虑年龄、致贫原因、子女条件等因素)后,由户或村作为投资业主自建电站,产权归户或村所有,发电收益全额由户或村享受。二是股份制方式建设。对具备建设条件且经县扶贫办同意立项的村、户,除自身全额投入建设外,也鼓励将上级补助资金作为股金投入光伏项目,与建设企业合股建设光伏电站。三是由县扶贫办统筹建设。对屋顶不具备安装条件的“4600以下”低收入农户和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场所的扶贫重点村,采取“集中联建、分户(村)受益”的建设模式,由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牵头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建设企业,并协调做好政策处理,县扶贫办负责参与电站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前两种建设模式的项目建设合同由村或户与建设企业签订,村(户)与建设企业自行约定质保、运维等事项。第三种建设模式的建设合同由县扶贫办统一与建设企业签订。
(二)承建方式。根据光伏企业施工资质、同类项目施工经验、关键设备技术指标等因素,由县招标办牵头会同县扶贫办、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在省定30家目录企业中选择四家企业负责本县光伏项目承建。如中标企业放弃承建权,则由县扶贫办在未中标企业中协议确定递补企业。为加快工作进度,鼓励中标企业与本县已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光伏项目合作,通过扩大装机规模等方式,共同推进光伏小康工程建设。
(三)入股方式。实行补助折股、自筹购股、企业入股等形式。省市县级财政补助、村集体和农户的土地、资金等,均可折算为低收入农户和扶贫重点村的股份。其中集中式扶贫光伏电站中,财政补助、村级集体资金(产)、农户资金(产)折算的股份,作为村级和农户的优先股参与固定分红(分红比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其股份统一由县扶贫办代持,行政村和农户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县扶贫办应向行政村和农户提供股权证明,列明入股方式、股权分红、退出等内容。允许并鼓励中标企业以现金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光伏系统建设。
(四)质保运维。光伏电站项目招投标时,招标公告须明确质保要求、运维机制及费用等问题,并在招投标中标合同中予以约定。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质保期不低于10年,相关技术指标须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中标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做好光伏电站的运行维护。县扶贫办要督促中标企业建立完善针对屋顶分布式光伏供电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机制,县供电公司和中标企业要帮助用户建立技术人员队伍,印制光伏设备使用维护手册,加强运维指导。县扶贫办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制定项目建设监管和验收办法,协助中标企业做好光伏小康工程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三、政策措施
对原“4600以下”低收入农户自建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省、县财政每户投资额1/2的补助,补贴最高不超过13500元;对省级部门结对帮扶的扶贫重点村自建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县两级财政给予投资额1/2的补助,补贴最高不超过27万元。对采用“集中联建”模式建设光伏电站的,安装地点的政策处理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县扶贫办做好配合工作。政策处理每年租费标准:水面400元/亩;荒山荒坡地500元/亩;园地600元/亩;一般农田800元/亩;混泥土屋面6元/平方米;钢结构屋面5元/平方米。
四、加强领导
(一)明确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全县光伏小康工程由县光伏小康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县农办(扶贫办)牵头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县农商行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二)统筹安排,分步规划实施。坚持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资源整合、专业监管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研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建设运营机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按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的要求,县扶贫办负责编制光伏小康工程规划和实施计划。规划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项目规模、建设方案、资金筹措、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办法、地方配套政策、组织保障措施等,年度计划应细化布局分布到村,细化建设时序到月。各乡镇政府要在今年4月底前提交项目实施申请,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初审并与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会商后,提请县光伏小康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最终项目实施计划。
(三)落实资金,保障建设进度。按照每户3千瓦、每村60千瓦的装机规模测算,在省级财政承担88个省级结对帮扶扶贫重点村、原“4600以下”农户投资总额的1/3的基础上,县财政承担投资总额的1/6,村、户自筹1/2。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规划,在不影响村集体和农户利益前提下,可适度扩大建设规模,允许中标企业及经县扶贫办认定的合作企业入股,并量化部分收益给相应的扶持对象。县级补助可通过预算新增和存量调剂安排解决,实行项目补助方式到位,并按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光伏板安装完毕拨付60%,并网验收合格后拨付40%。“4600以下”农户自筹资金可享受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由省财政贴息3个点、一定3年。
(四)优先并网,及时分配收益。县供电公司要优先将光伏小康工程的发电并网上网,及时足额转拨发电补贴。制定家庭屋顶光伏接入技术标准操作手册,做好光伏小康工程的指导服务。特别是以集中式光伏电站形式建设的项目,县供电公司要提前参与论证,与县扶贫办、县发改局等单位对接建设方案,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小康工程同时投入运行。县扶贫办要建立收益分配监管机制,及时分配发电收益。对低保、残保的农户,县扶贫办应保证他们的收入水平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提高。入股企业根据合同,享受投资方股份收益。
(五)部门协同,合力推进建设。县发改局要积极参与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的编制,对光伏小康项目优先申报立项,或优先落实项目备案,并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要积极帮助解决光伏电站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对集中式光伏电站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县农业局、水务局等涉农单位要指导光伏电站建设中所涉及农用地、渔塘等的使用、入股、租赁等工作,提供优惠的政策措施。全县各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利用公共屋顶开展光伏小康项目建设,以求节约集约用地。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扶持资金,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监管,会同县扶贫办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财政、扶贫部门,以信用贷款、光伏股权质押、产权抵押等形式,开辟光伏小康工程贷款绿色通道,实行优惠利率,提供整贷整还、分期还款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产品,研究合理可行的还贷模式。
五、监督检查
(一)接受社会监督。县扶贫办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全县光伏小康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个项目实施计划、原“4600以下”低收入农户名单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扶贫办还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加强项目监管。各乡镇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招投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做到施工安全、质量安全、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三)强化进度督查。县督查局要将光伏小康项目纳入2017年度各相关部门和乡镇的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确保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县光伏小康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规划计划、要素支持、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县扶贫办要组织不定期抽查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促进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