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智能电网。重点扶持输电线路状态检测装置及系统、柔性交直流输电关键设备、高压直流输电关键设备、智能变电配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用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电网通信信息平台等。
太阳能。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并网发电、太阳能玻璃、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及太阳能-LED光电产品等。
核能。重点发展核电配套装备制造、核电信息技术、核电站建设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及核电供应链服务平台等。
风能。重点发展风电控制装备、风力发电设备及新型风机设备制造等。
生物质能。重点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炉排和烟气处理装备及其他生物燃料等。
储能电站。重点发展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等。
新能源汽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页岩气。重点发展页岩气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及装备等。
二、重点扶持专项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三)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四)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五)“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扶持专项(直接补贴、贷款贴息)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四)申报项目要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节能评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五)申报项目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建设场地、环境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在线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12。完成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将上述材料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纸质文本一式7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光盘形式附电子文本一式2份)报送至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八)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四、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一)在线申报时间:2017年3月22日9:00至2017年4月13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3月23日9:00至2017年4月14日17:30。
(三)咨询电话:88101261 吴敬
88128035 黄旭东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
一、要 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通过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表(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应附件和附表胶装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连续编写页码,一式七份)以及上述材料电子文本(光盘)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四)项目资本金与贷款意向书或承诺书、银行授信、贷款合同金额之和应等于或大于项目总投资。
二、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目 录
1、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2、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3、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4、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5、“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扶持专项(直接补贴、贷款贴息)
1、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一、支持领域
重点扶持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扶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综合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综合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三、申报流程
股权资助方式的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审核、项目路演和股权估值、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市政府审定等环节。项目按是否股权投资协议合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已签订股权投资协议项目: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②业务主管处室同时委托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审核,代持机构对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和股权投资机构资质的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③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完成后续审批手续;④市发改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未签订股权投资协议项目: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②业务主管处室委托代持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开展项目路演,由申报单位讲解项目内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听取汇报并对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等工作(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进入下一环节);③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审核,代持机构对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和股权投资机构资质的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④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完成后续审批手续;⑤市发改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资助资总额(列明申请股权投资资金额度和直接资助资金额度),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经拥有的专业资质情况及近年来主要成果等,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费、原料费、房租租赁费等。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企业自有资金、预期股权投资资金(含财政股权投资)、银行贷款之和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列出附件目录,胶装成册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装订,标注页码,含有原件的请在封面标明“原件”字样)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需提交节能审查意见,但需提供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说明);
(3)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投资机构出具的投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风险投资);
(7)上年度完税证明;
(8)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9)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三项);
(10)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1)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五项);
(12)项目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六项);
(13)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4)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6)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7)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3)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中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2、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一、支持领域
重点扶持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扶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申报流程
贷款贴息方式的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审核、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市政府审定等环节。项目按是否签订贷款合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已签订贷款合同项目: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贷款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具有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所申报的项目的说明);②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和贷款合同有效性进行审核,出具项目汇总报告,上报市发改委;③市发改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暂未签订贷款合同项目: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②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项目推介会,由申报单位进行公司情况简介和项目内容讲解,银行代表听取汇报,对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评价;③银行对项目单位进行贷款审核、签订贷款合同(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在合同中注明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所申报的项目);④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项目审核报告,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完成后续审批手续;⑤市发改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金额2000万元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资助资总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费、原料费、房租租赁费等。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需提交节能审查意见,但需提供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说明);
(3)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项目单位已与银行签订针对本项目的贷款合同,请一并提供合同文件,其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
(7)上年度完税证明;
(8)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9)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三项);
(10)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1)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五项);
(12)项目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六项);
(13)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4)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6)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7)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3)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中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3、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扶持专项 (直接资助)
一、支持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重点扶持领域
核电站高安全性事故容错燃料技术工程实验室
围绕核电站高安全性事故容错燃料(ATF)相关多种新型材料设计、制备、检测评价以及工程化关键难题,建设核电站ATF非放射性材料的安全评价及应用技术研究创新平台,支撑复杂环境多因素耦合条件下ATF材料研究与服役性能评价、模拟事故工况下材料性能检测与评价、高新试验装备、安全评价准则及设计标准等技术研究和工程化应用,提升我市在核电安全评价前沿技术和新型核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水平。
(二)主要任务
开展新能源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用于研发费用的比例不高于50%,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三)扶持金额: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其中,企业近三年新能源产业年平均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成立不足三年按实际成立时间计算)。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领域相关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3.优先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2.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5.提升计划中,项目在该实验室已有研发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并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
6.工程实验室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实施,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
报告应按以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包括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技术发展比较、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已有的技术基础、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及市场分析等。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包括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主要功能与任务及近期和中期目标(对照本项资助计划第一条支持领域所列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主要任务,逐一提出建设期内可量化的考核指标)等。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包括项目法人单位概况、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与技术团队情况以及运行和管理机制等。
6.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及项目招标内容等。
7.节能及环境影响
包括节能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包括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建设期的项目管理等。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费、原料费、房租租赁费等。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其中自有资金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需提交节能审查意见,但需提供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说明);
(3)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4)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近三年新能源领域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专项审计报告);
(7)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贷款承诺文件、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等材料,原件1份);
(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等);
(9)工程实验室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10)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三项);
(11)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2)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五项);
(13)项目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六项);
(14)申请联合组建的,需提供合作协议;
(15)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5)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上述第(一)、(二)、(三)中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4、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 (直接资助)
一、主要任务
开展新能源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用于研发费用的比例不高于50%,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三)扶持金额: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获批组建深圳市市级工程实验室,该工程实验室已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且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2.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计划在该实验室已有研发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已有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领域相关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2.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5.提升计划中,项目在该实验室已有研发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并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
6.工程实验室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实施,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
报告应按以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项目名称、法人概况、编制依据、组建理由、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原工程实验室建设情况总结、下一步拟提升方向、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主要建设条件、结论与建议。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相关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工程实验室提升建设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作用和意义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工程实验室提升的发展战略与思路;工程实验室提升的主要方向;工程实验室提升的主要任务;工程实验室提升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项目法人单位概况(单位性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现有研发条件和产学研工作基础,近年来取得的相关重大科研、标准制定、产业化等成果和水平,在行业发展中的贡献、影响和作用情况等);机构设置与职责;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运行和管理机制。
6.建设方案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突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招标内容等)。
7.节能及环境影响
节能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申请市政府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项目投资构成中,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高于80%。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其中自有资金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
技术风险;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其它风险。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需提交节能审查意见,但需提供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说明);
(3)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4)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近三年新能源领域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专项审计报告);
(7)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贷款承诺文件、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等材料,原件1份);
(8)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等);
(9)工程实验室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10)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三项);
(11)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2)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五项);
(13)项目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六项);
(14)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15)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5)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上述第(一)、(二)、(三)中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5、“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扶持专项(直接补贴、贷款贴息)
一、重点支持链条
核电检修智能装备
围绕核电运营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持续提升,开发核电检修智能装备,重点支持核电智能机器人和压力容器的研发,开展核电消防与防辐射特种材料、核级光纤传感系统以及相关成品产业化,建立核电智能设备检测平台,打造中国核电智能制造产业链,提升核电检修智能化水平。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原则上每个“创新链+产业链”融合链条支持一个实施方案。
(二)扶持方式:直接补贴与贷款贴息相结合。
(三)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经评审核定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产业化类项目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非产业化类项目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资金的50%,用于研发费用的比例不高于50%,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合作区投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从事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具有主持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或产业化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2.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3.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方案符合深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本指南重点支持领域要求,实施周期不少于3年,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2.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3.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
4.实施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等子项目。
6.子项目属于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类别的,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单位已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总装与检测,以及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须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1.总体实施计划
产业和技术背景,牵头及协作单位概况,建设“创新链+产业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体建设方案(包括总体目标、拟解决的前沿及关键技术问题、拟采取技术路线、组织与合作模式、合作任务分工、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所包含子项目的建设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申请政府补助资金额度及分配计划。
2.各子项目建设方案
(1)背景和必要性
项目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等有效需求,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分析,我市相关行业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和技术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等;预期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概况、人员结构、技术力量、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近年来取得的相关重大科研、标准制定、产业化等成果和水平,近三年承担的国家、省、市相关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与其它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情况,在“创新链+产业链”中的地位、影响和作用情况等。
(3)项目团队及骨干人员基本情况
项目团队骨干成员的工作简历、主要学术业绩和产业化成果,近年来主持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代表性论文、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以及发明专利等。
(4)建设方案
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环境,拟解决的产业关键技术问题,拟采用的技术原理、技术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项目的主要技术创新点,采用设备和工程方案、生产线及商业模式、项目盈利运营模式、技术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应对措施以及特殊行业的许可报批等。
(5)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
预期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可考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预期产品市场或技术成果应用、生产或服务能力等。(分年度指标和三年最终指标描述)
(6)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实验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人员到位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项目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分年度计划)、资金筹措方案(申请补助资金不计入总投资)、贷款偿还计划(分年度计划)、申请政府补助资金额度、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分年度计划)等。
项目投资规模主要包括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专项实施方案中,产业化项目的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与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其他项目的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与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80%。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其中自有资金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8)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风险分析
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1)相关附件
3.相关附件材料要求
实施方案应附上牵头单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原件一份)和经费支出预算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七项)。
各子项目建设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附件(如无特殊说明,各项目单位均需提供;装订时请按此顺序):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批准文件(仅产业化、工程实验室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提供);
(3)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4)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6)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7)上年度完税证明;
(8)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表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等);
(9)近三年主持承担的国家、省、市相关计划项目立项等相关证明材料;
(10)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11)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1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3)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三项);
(14)项目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5)项目单位自主申报以及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上述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三、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填写说明:
1、请在招标事项申报意见空格中按实际需求打“∨”,在意见说明处阐述招标情况和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按照相关要求,政府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并进行公开招标。
四、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
近3年项目单位受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
项目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签字):
五、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
单位:万元
六、项目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
注意:1.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政府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及技术的购置,且需经公开招标方式使用。
2.本表格设备须按照拟使用政府资金额度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不使用政府资金额度的设备按照总价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FR:深圳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