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光伏发电资金包括户用光伏电站发电、村级光伏电站发电和大集中光伏电站发电所产生的电力销售收入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其补助对象为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光伏发电收入资金根据入网电量、电力价格和补贴标准核算。入网电量由县供电部门抄表,并报县发改委核定。县供电、财政部门将光伏发电收入资金拨付至县城投公司,县城投公司根据用款申请拨付至乡镇账户,实行乡镇统一管理,统一结算,村统一分配。
该办法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光伏发电收入资金使用的基本核算单位,负责资金的打卡发放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户用光伏发电收入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按季度进行打卡直补到户。村级光伏电站和大集中光伏电站发电收入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按月拨至村集体经济账户。村级进行光伏发电收入资金二次分配时,先由户提出申请,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打卡到户。
该办法要求,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光伏发电收入资金承担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等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套取骗取资金等违规情况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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