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报经省政府,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调为每千瓦时0.391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和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1.30分;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上网电价同步上调。
二、适当降低销售电价。自7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83分(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退0.84分)。
三、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持稳健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7月10日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
1.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23分钱,其他用电1.1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 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3.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价标准为0。
附件2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7-8月季节性尖峰电价按照我省季节性尖峰电价相关实施文件执行。
附件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
1.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别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两段制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是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写字楼)、医院等用户中电热锅炉(蓄冰制冷)部分的用电。
2. 大工业生产车间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能监办,华能、国电、华电、中电投、华润电力江苏分公司、大唐江苏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华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国信集团、省交通控股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