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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增加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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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光伏扶贫工程增加贫困村村集体

经济收入的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17〕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24号)精神,加快推进贫困村脱贫攻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增加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战略部署,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为指引,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作为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途径,以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村级电站)为主要形式,切实增加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加快推进贫困村脱贫攻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各项目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在广泛分析比较贫困村各类扶贫产业效果的基础上,精准确定实施范围,以县为单位制定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

2.科学合理,因地制宜。根据贫困村光照资源、土地资源、电网状况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条件,科学合理确定村级电站建设规模,选择合适的项目建设模式。

3.分级负责,县抓落实。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光伏扶贫工程总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各项目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光伏扶贫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项目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4.规范建设,保障质量。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项目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及光伏组件、逆变器等项目设备。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作目标

在我区建档立卡的5000个贫困村中,选择光照资源、并网条件较好的贫困村,在其村委办公楼、学校等公共设施屋顶及其附属设施或者荒山荒坡、滩涂、石漠化土地等闲置土地上,建设村级电站。单个电站容量控制在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通过光伏发电收益,力争到2020年相关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施对象。

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对5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开展摸底调查,根据当地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现状、集体经济收入、电网接入消纳等情况,将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但具备建设村级电站条件的贫困村纳入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范围,并建立工作台账、档案。

(二)科学制定方案。

各项目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以县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村级电站应结合当地光照资源、地理条件、预估发电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不同建设条件,村级电站可采取“一村一站”的建设方式,也可以采取“多村联建、共同受益”的建设方式。鼓励优先利用村委办公楼、学校等公共设施屋顶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产权属于政府或村集体的园区厂房屋顶建设村级电站。项目选址时,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扶贫等部门以及贫困村村委会、当地供电企业应同时到场确认。县级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要上报市发展改革、扶贫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扶贫部门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扶贫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落实建设资金。

村级电站以各项目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为主,产权归贫困村村集体所有,建设资金主要通过统筹整合中央、自治区、市、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等资金解决。

(四)精心组织实施。

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本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统一负责本县村级电站申报、实施,并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相应权责。

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招标,选择不超过两家有相应资质、经营业绩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承担村级电站建设施工和后期运行维护。村级电站应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和设备,鼓励采用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

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建成后,县级人民政府按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程序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应贫困村村集体使用管理。

(五)建立管理制度。

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包括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和信息管理等在内的管理体系,加强对村级电站建设运行各阶段的监督管理,确保村级电站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运行远程监测和调度。要制定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指导贫困村村集体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鼓励各项目县人民政府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建立风险规避机制,保障村级电站收益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扶贫部门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做好辖区内光伏扶贫工程实施的协调推动和监督检查。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设定完成时限,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国家争取建设规模指标,会同扶贫部门审核各项目县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村级电站并网运行等相关工作。自治区扶贫部门协助审核各项目县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建立村级电站工作台账、档案,统计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进度及成效。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建设资金的管理、分配和拨付,组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申报并及时拨付。自治区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负责村级电站用地的政策协调。自治区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光伏”技术指导。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对光伏扶贫工程给予支持。各电网企业积极配合村级电站的选址、设计等工作,负责建设配套送出工程,提供并网服务。

(三)加大支持力度。

经自治区批准建设的村级电站,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备案,并将涉及的贫困村农网改造升级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县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村级电站相关手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县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及时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接网申报程序,优化接网工程建设流程,保证村级电站及时并网,并全额收购所发电量,优先结算和拨付电费。

(四)加强监督检查。

自治区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区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将辖区内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对各项目县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重点督办事项。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按月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部门,并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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