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征求意见全文:
为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根据《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7〕6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17〕1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财政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在瑞安市注册,在瑞安市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 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和竣工验收;
3. 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年度前,即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
2. 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年度前,即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 财政补贴标准
(一)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三)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公建项目不补,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三、财政补贴申报及拨付
(一)补贴申报拨付流程。电力部门根据业主申报,按要求填写《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结算单》(附件1),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每季度填写《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清单》(附件2),并申报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向电力部门拨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电力部门向项目业主转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其中屋顶补贴资金由项目业主转付屋顶所有者。
(二)补贴申报时间。补贴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项目业主于每季度的下个月15日前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自动延至下期。
(三)补贴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四、加强实施企业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要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和市场秩序,保障项目安装质量及后期维保,自本通知实施之日开始,针对瑞安市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企业,采取备案管理,由企业向发改部门申请备案(附件3)。未经备案的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具体备案要求如下:
1. 企业需在瑞安市范围内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服务及代理商注册资金300万以上,(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商提供授权书原件);
2. 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有售后服务网点并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3. 企业提供企业5人以上的社保证明,分公司按总公司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
4. 企业提供2人以上电工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具备企业社保证明)。
五、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