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山市创建清洁能源示范市实施方案》和《江山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财建〔2016〕80号)文件精神,现就江山市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标准
1.农户屋顶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8月31日前建成并网的自然人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每千瓦补助1000元,单户补助额不超过8000元。
2.其他屋顶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8月31日前建成并网的其他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每千瓦补助20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其他和江山市政府签订过合作协议的金屋顶光伏示范项目补助标准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1.农户自建(含贷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农户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附件1《江山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个人)》,并附安装合同、电网公司并网验收意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由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市发改局。
2.租赁农户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附件2《江山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并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租赁协议、主要设备合同(发票)、相关验收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经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报市发改局。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市发改局能源中心。
4.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重复享受补助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该农户或企业的申报资格。
5.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将项目情况、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联系人:市发改局 汪晓星,联系电话:0570-4027710,
市财政局 黄 瑾,联系电话:0570-4033150。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