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现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四、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风电站
光伏电站(光热)
生物质能
地热能
核电站
水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
电网工程
输油管网、输气管网
水利
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
公路
城市道路
内河航运
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
卫星地面系统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