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对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实施公开招标竞争性配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安排2017年度 100万千瓦及2018年度50万千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开展竞争性分配,剩余2018年度 50万千瓦建设规模将于2018年上半年组织竞争性分配。申报竞争项目基本能在2018年12月底前并网发电。
二、项目按照竞争性打分先后排序,优先安排2017年度 100万千瓦建设规模,再对2018年度50万千瓦建设规模进行预安排。通过竞争纳入建设规模的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已列入我省往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再参与竞争,原列入往年年度计划但建设规模已取消项目需重新参与竞争。
三、省光伏小康工程宜以屋顶分布式光伏为主,省光伏小康工程中的大型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需参加竞争性分配,同等条件下给予建设指标优先支持。依托畜牧养殖棚、农业大棚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千瓦级小型地面光伏电站(1兆瓦以内),由各市统一打包上报,省里统筹安排规模,不再参与竞争,上网电价执行全省竞争上网电价平均水平。
四、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主要竞争要素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农光(渔光)互补建设和投资方案、上网电价、技术先进性、场址(土地)和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落实程度以及企业业绩和诚信等。竞争性分配纳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按项目得分排序,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建设规模内项目。
五、为确保项目竞争材料真实性,请各设区市对申报项目,特别是开工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组织对2017年度及2018年度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直接取消项目计划内建设规模资格。
六、为强化计划实施的时效性、合理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根据项目的进度和农业(渔业)同步实施情况,按季度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年度建设计划公布后,计划内项目较承诺开工时间超出3个月未全面开工建设、农业(渔业)互补方案未实质推进的将取消计划资格,参与竞争未列入计划项目按得分排序并考核开工时间、农业(渔业)互补推进情况后追补计划。
七、为确保项目切实落地,申报项目要提前与地方国土、水利、电力等单位做好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对申报项目征求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及省电力公司意见。对存在颠覆性意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取消或暂缓项目参与竞争的资格。
八、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
九、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管理等其他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发改委务必于2018年1月5日中午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打包封条,交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曙光路140号,黄龙体育中心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国庆
联系电话:0571-87051712
附件:1. 浙江省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2. 浙江省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评分细则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附件1浙江省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动全省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前期条件成熟、多能互补方案完善、上网电价低、技术水平高、企业信誉好的项目获得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国家和省补贴资金效益,推动我省光伏发电应用技术进步、多能互补、成本降低,带动光伏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多能互补、产业进步、成本下降”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确定建设规模内项目。
三、评分体系
参与竞争性分配项目按以下指标进行竞争性评分:
(一)企业投资能力(满分10分)
1.企业或同一母公司具有较好的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业绩,信誉良好,得5分。
2.企业具备较好的投资实力,具有项目总投资额20%自有资金或其它融资证明,得5分。
(二)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满分25分)
1.项目已取得国土、规划、环保、林业、农业、水利、海洋渔业、电力等部门相关支持性意见,得10分。
2.项目已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或自有土地权属证明,并已备案,得5分。
3.项目已购买设备,并合规开工建设,得10分。
(三)多能互补效果(满分25分)
1.具有“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综合利用方案,组件安装高度达到农业种植(组件最低高度2米以上)、渔业养殖等技术要求,得5分。
2.成立农业、渔业等产业经营公司,或与相应公司签订委托承包经营合同,得5分。
3.具备项目前五年“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具体投资计划和相关承诺(不具备多能互补条件的,如火电厂内地面光伏电站直接得分),得15分。
(四)上网电价降幅(满分15分)
1.项目上网电价0.85元/千瓦时基础上降低2分/千瓦时及以上,得15分。
2.项目上网电价0.85元/千瓦时基础上降低1分/千瓦时,得10分。
3.不降电价的项目取消竞争资格。
备注:电价降幅以分/千瓦时计价。
(五)项目建设进度(满分10分)
1.项目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并网,得10分。
2.项目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并网,得6分。
3.项目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并网,得3分。
4.项目2018年12月31日之后并网,得0分。
(六)技术先进性(满分10分)
1.主要设备在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基础上,需达到或超过2015年“光伏领跑者”相关技术指标,得5分。
2.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等主要设备质保期在5年以上,得5分。
(七)其他(满分5分)
企业已在我省建成2兆瓦以上屋顶分布式光伏或200户以上家庭屋顶光伏或已全面开工的光伏小康工程项目,得5分。
四、程序安排
(一)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二)项目业主通过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向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提出申请(附项目竞争申请书,一式六份和电子光盘一份)。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对项目投标书等材料初审后,统一打包寄至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40号)。
(三)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项目投标书材料进行评分排序。
(四)参照评分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确定2017年度及2018年度规模内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并制定年度计划。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经审定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项目进度对年度计划进行适时调整。项目投产前擅自转让,或由于企业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间推进的,将取消纳入2017年度及2018年度建设规模资格。
五、材料要求
项目投标书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项目概况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可行性、前期工作、多能互补方案、主要设备选型、计划进度和投资构成等。
(二)企业概况
申报企业(包括所有出资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净资产,投资省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现有省内已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等内容。
(三)建设可行性
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对周边环境、经济等影响;项目多能互补设计方案;项目至并网点的距离、电网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况。
(四)技术参数
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逆变器转换效率、发电系统转换效率,主要设备保质期。
(五)相关附件
1.按照竞争性分配方案,项目自评分体系表。
2.项目场地租用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函(包括国土、规划、环保、水利、农业等)以及项目备案文件。
3.实施计划进度承诺(包括项目开工时间、组件铺设、并网、投运等节点,具体到年、月)。
4.开工项目由属地发改部门出具开工证明,并附开工图片。
5.项目选用光伏组件、逆变器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及证明。
6.上网电价降幅承诺(指低于国家规定我省上网电价的幅度,单位为分/千瓦时)。
7.光伏电站农业种植(渔业养殖)5年投资承诺及证明。
8.关于自觉接受并配合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转换效率抽查和按期报送信息的承诺。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自有资金或融资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等。
(七)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一式6份。封面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确定一名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
(一)项目竞争性评比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
(二)对竞争性分配结果如仍有异议,可向省能源局提出复议申请,省能源局予以答复。
(三)省能源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2017年度及2018年度建设规模内的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进度及农业(渔业)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建设计划进行调整。
附件2
浙江省2017年度及2018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评分细则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市政府,省农办、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