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2017年度国家下达我省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拟全部用于扶贫。为做好项目申报和建设规模配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9号)等政策要求,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须重点遵循以下要求:
(一)集中式电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要严格按照政府入股、按股分成的资产收益模式建设,地方政府分红全部用于扶贫,且制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商业化投资企业须与当地政府达成合作投资协议。
(二)项目扶持对象原则上应主要为失能弱能的贫困户,按每户对应30千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投资中政府投入按照确保户均年收入不低于3000元折算入股比例,政府持股所分配的光伏发电收益由县统筹,全部用于扶持扶贫对象,持续收益应达20年。收益分配主要用于村级安排贫困人口尤其是老弱残贫困人口或半劳力人口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就业劳务补贴,开展村内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设立鼓励贫困户自力更生脱贫、发展产业和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失能弱能深度贫困户等小微奖励补助,杜绝简单发钱、养贫助懒,不搞平均发放、一股了之。前期已建设村级或户用光伏扶贫项目的贫困户不应重复申报。
(三)项目原则要求在2018年6月30日前并网。
二、配置重点
(一)用好存量项目。未纳入国家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的存量项目可在参与各方自愿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转按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申报。
(二)项目向贫困县较多的设区市适当倾斜。
三、申报要求
(一)有关县(市、区)发改委(能源局)牵头,会扶贫部门按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要求,并结合《通知》提出的最新要求,编制本县(市、区)2017年度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实施方案,重点应提供扶持贫困户名单。市级发改委(能源局)会同市扶贫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于12月22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和移民办,逾期不候。
(二)实施方案应提供电网、林业、国土、规划、环评等部门的支持性意见(可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开展光伏扶贫扩面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17】1158号)附件2的审批承诺函形式简化)。项目单位须提供按时并网的承诺。
(三)地方政府(一般指县级政府)应提供同意参与项目投资的相关文件或协议证明,并承诺如项目入围,能按国家政策要求以扶贫资金入股。
(四)除存量项目(包括已纳入以前年度建设规模但尚存在不足的建成项目、入围2016年度建设规模且已开工但未按规定时间建成的项目、申报2016年竞争配置但未入围的在建项目)外,项目规模应在20MW以内,且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贫困户数乘以30千瓦。
联系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杨雄
电话:0791-88915231邮箱:415574628@qq.com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产业指导处曾毅佳
电话:0791-86268670邮箱:4607398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