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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6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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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8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省通过竞争性分配分别下达了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和增补计划。为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各地项目推进情况,现对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和增补计划进行调整,并下达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调整计划。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内项目以此次调整计划为准,调整计划内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电价补贴政策。

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利于国家电价补助申请,项目业主需按照2016年度调整计划内项目的名称和规模,对原项目进行备案调整。

三、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调整计划内项目,2017年6月30日之前并网部分,按照企业竞争承诺电价执行;2017年6月30日后并网部分,视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光伏电价政策执行。并网时间以省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为准。

四、此次调整计划内新增项目,2017年6月30日之前并网部分,上网电价按照0.85元/度执行;2017年6月30日后并网部分,视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光伏电价政策执行。并网时间以省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为准。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需督促和帮助项目业主加快项目建设,特别要加强项目农业(林业)种植、渔业养殖等复合功能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业主配备相关人力物力,切实实现项目多能互补功能。省电力公司及各级电网企业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及时并网投运。

六、2016年度调整计划内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按照发改能源〔2016〕1163号、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调整计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省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有关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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