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两区”:
根据《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6〕32号)文件中“企业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电量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五年”的规定,我局拟兑现2017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电量补贴。
请各乡镇街道与“两区”认真对照附件1《上虞区已验收光伏项目情况表(截止2017年底)》,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填写附件2《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财政补贴申报表》,并附上相关佐证资料(公司营业执照、项目备案通知、竣工验收意见等),于5月18日前报送至区经信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联系人:夏建锋,联系电话:8216817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