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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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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附解读)

11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大力推动光伏、风电、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发展和储能设施建设,积极安全有序开发利用核能,增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能力。实施“外电入鲁”提质增效行动,不断提高省外来电规模和绿电比例。到2025年,全省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外电入鲁”规模达到1500亿千瓦时以上、力争达到1700亿千瓦时,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3%左右。

11月3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通知指出,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动力蓄电池、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重磅!2022年各省非水消纳权重及2023年预期目标发布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省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2023年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

河北35GW风光指标申报通知:保障性10GW+市场化10GW+储备15GW

11月4日,河北省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风光规模总计35GW。根据河北申报文件,河北全省2022年安排10GW风光保障项目规模,南网、北网项目配置储能规模分别不低于项目容量10%、15%,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

11月3日,江西省新余市发布“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加大新能源开发利用力度,有序推进风电开发,大力推进光伏开发,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和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发展,2025年市内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30、150、5万千瓦以上。

11月4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

11月3日,烟台发改委发布光伏发电项目平价上网确认公告(2022年11月份第1批)。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9〕367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烟台优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319.88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等8个项目符合平价上网条件,现予以公布。

日前,省能源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光伏市场化项目申报工作。据悉,本次申报综合考虑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调节能力提升、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等因素,全省安排市场化并网规模约500万千瓦。

11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全面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

11月2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煤电新能源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告中提到,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并网,对未纳入煤电新能源一体化、需参与市场化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应根据《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精神,按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10%(挂钩比例可根据实际动态调整)满足2小时运行要求自建或购买储能,以满足调峰需求;对新建未配储能的新能源项目,暂不考虑并网,以确保平稳供电。

广东省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项目公示

11月2日,广东省能源局关于2022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项目的公示。目前,11个项目已通过广东省能源局初审,拟上报国家能源局。其中装备名称包括:光伏组串数智能拟合系统、光储直柔离心机系统。

11月2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多次提到光伏

11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绿色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出,每年组织认定不超过3个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对本地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光(风、氢、水)储充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对投资主体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1月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通知要求完善耕地保护措施。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过渡期内,继续执行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政策,补充耕地指标优先考虑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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