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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能监文件涉嫌违法,谁来监管?
发表于:2015-01-13 11:59:45
来源:中国能源报


三点质疑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能源法研究会顾问吴钟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能源法中心主任李艳芳等受访专家对《山东通知》的合法性提出了三点质疑。

首先,《山东通知》涉嫌违反《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法》。2006年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第八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吴钟瑚认为,任何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应在上述两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山东通知》不仅没有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性收购和优先调度原则,反而通篇都是对风电发电企业的限制性规定和惩罚措施。其制定的很多条款让可再生能源企业望而却步。”吴钟瑚说,“这显然会严重影响风力发电企业的投资积极性,阻碍行业稳定发展,有违《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也与当前国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变革、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大方向相背离。”
其次,“有违《行政处罚法》”。

“《山东通知》和《华北细则》出台的依据应该是国家能源局此前下发的关于《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配套细则通篇读下来更像是处罚性文件。”李艳芳十分不解地表示,“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通知中并未设定行政处罚原则,那么此文设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李艳芳还告诉记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的工作人员;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继续检查或者继续鉴定的,应当有条件地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

“电网企业也是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文件委托电力调度企业执法罚款是严重违法行为。”她说,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都是市场里平等的法律主体,是利害关系人。监管部门委托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执法,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对此,吴钟瑚也认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把监管部门的权力转移到电网企业,赋予其不应该有的行政权。”

此外,《山东通知》标准过高,技术经济上不合理也是广受诟病的重要原因。

我国当前尚未建立市场化的电力市场,不少地区实行“计划内、计划外发电量平均分配指标”、“计划内外电量价格差别”等行政指令,而风力发电电量恰恰不在这些“计划电量”中。这些指令使电网企业更愿意优先收购常规电力,“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现实中无法落实。

一位风电资深技术专家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在这一背景下,风电功率预测能够起的作用,仅仅是为电网调度的备用容量安排提供信息。未来,随着市场的完善,像蒙西电网那样建立区域内统一的风电预测体系才更加科学可行。

“有报道说在丹麦、西班牙等国,当风电功率预测不准时,风电企业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罚款’,这是一种误读。”秦海岩说,风能协会调查发现,“罚款”指的是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要为竞价容量和电量与交割的实际容量和电量之间的差异付出的商业成本,是企业双方在合同中所约束的经济交易行为,而不是行政性处罚。“在各国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发现对于发电预测不准而进行罚款的条款。《可再生能源法》也没有规定风电场进行风功率预测的相关义务。因此,《细则》中设立的相关罚则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不具备技术经济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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